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26/index.html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07/index.html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272号),并对应调整了信息化系统。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规定。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二、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范围,海关总署调整了《货币代码表》,调整后的《货币代码表》共包含26个币种(含人民币)。
2024年12月的计征汇率采用2024年11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涉及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申报原产地不明或经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四、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于进口货物和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界面增加“申报税额”功能(已随附操作手册)。
五、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如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供纳税人支付税款。
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和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均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
六、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依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3510/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1月27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进口。
本公告进口产品范围中的饲用动物蛋白粉是指源自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有关副产品,经过高温高压蒸煮和高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饲料用蛋白粉。
饲用油脂是指源自供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厂的新鲜马牛羊有关副产品,经过高温高压蒸煮和沉淀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饲料用油脂。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30370/index.html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分别对计核工作的定义、原则和范围,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原产地和税则号列/分类编号、税率、汇率适用规则等作出规定。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344/index.html
202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主要内容: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6231862/index.html
2024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国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1883/index.html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1月2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蜂蜜进口。
允许进口的卢旺达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349/index.html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公告明确如下内容: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4年11月2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进口。
本公告进口产品范围中的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是指从芬兰注册屠宰场获取的禽源、猪源性原料,经一定的加工工艺制成的用做动物饲料原料的动物蛋白、油脂。
详情见以下网站链接内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19020/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