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助力出口欧盟与美国
摩洛哥与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为企业出口欧盟、美国提供了关税减免的便利。

一、摩洛哥-欧盟自贸协定
该协议于2000年3月1日生效,至2012年3月实现双方产品贸易零关税。
涵盖国家为欧盟27个成员国。
(一)关税减免情况
除部分农产品和渔产品外,原产地为摩洛哥的工业产品进入欧盟享受零关税。可通过输入产品HS码在欧盟海关网站查询具体情况。
(二)原产地判定标准
1. 完全从摩洛哥或欧盟成员国获得的产品。
2. 部分原材料来自第三国但充分加工的产品。
附加值所占百分比:如塑料原材料生产工业品,非原产地材料价值不超出厂价50%。
关税税目变更:如谷物产品,原材料与成品税目种类不得相同。
泛欧洲-地中海累积原则:摩洛哥可将以下国家获取的原材料视为本国原材料:欧盟27国、土耳其、欧洲自贸联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法罗群岛、巴塞罗那申明签署国。
(三)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
包括EUR.1货物通行证明及发票申明,适用于无需累加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材料的产品;以及EUR-Med货物通行证明及发票申明,适用于累加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原产材料的产品。
备注:纺织特许规定的服装产品应附上EUR1证明。
二、摩洛哥-美国自贸协议
协议签订于2004年6月15日,2005年7月1日生效并执行。协定规定各类产品进行含或不含关税配额的全面免除或逐步减除。
(一)关税减免情况
一般情况下,摩洛哥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享有零关税待遇,具体可通过输入产品HS编码在美国海关网站查询。
(二)原产地判断标准
1. 完全在摩洛哥或美国获得或加工的产品。
2. 双方国家生产材料的价值加上加工操作直接成本总额不低于产品估值的35%。
3. 根据协定,原产地可在摩洛哥和美国之间无限制累加计算。
(三)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
与美国签署的自贸协议不要求原产地证明,但进口商需在海关要求时提供基于出口商、产品生产商出具的书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