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详解
全流程操作指南与关键节点解析
本文系统梳理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全流程,涵盖揽货、订舱、排载、报关、签单等核心环节,帮助货代及货主高效合规完成出口操作。
整箱货海运出口主要流程:揽货→询价→订舱→接受托运申请→订舱确认→排载→发放空箱→装箱→进场→边检→申报→报检→报关→配载(装船计划)→审提单→船东确认费用→预借购付汇联→缴交一切费用→签单→催款→开具发票→放单/电放/SEAWAYBILL
一、揽货→询价→订舱→订舱确认
1. 业务员揽货与询价
揽货时需向货主确认以下信息:
-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
- 货物中英文品名
- 目的港、中转港
- 柜型柜量(如20'GP、40'GP、40'HC、45'GP),超重柜需特别说明
- 危险品或冷冻货特殊要求
- 装运期限(是否受信用证约束)
- 配载要求(如出船证)
- 交货时间与方式
- 运费结算方式(预付/到付)、是否第三地付款
- 是否指定船东
- 是否申请目的港免柜期(N天)
- 提单类型(MB/L或HB/L)、签发地
常见柜型参数:
1×20’GP:31CBM,25吨
1×40’GP:67CBM,25吨
1×40’HC:76CBM
1×45’GP:86CBM
(注:GP为普通箱,HC为高箱,CBM为立方米,MT为公吨)
2. 航线主管向船公司询价
若直接与船东订舱,需确认:
- 是否直达目的港
- 能否承运超重柜
- 直航或中转及中转港
- 运输时效
- 挂靠码头(如厦门海天、象屿、嵩屿等)
- 舱位是否紧张
若通过指定货代订舱,还需确认:
- 提单信息是否可更改
- 能否申请目的港免柜期
- 提单类型(MB/L或HB/L)
- 舱位保障情况
(适用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3. 签署委托书并订舱
货主确认报价后,签署《出口货物代理委托书》(S/O),业务员提交订舱申请。文件部门打印托运单,注明船期、运费、柜型、特殊要求及联系人信息。同时填写公司业务封皮,列明拖车公司、报关行及各项费用成本。
4. 获取订舱确认
航线主管收到船东订舱确认后,在业务封皮上补充提单号、船名航次,并交由操作部门(OP)执行。
5. 突发情况处理
- 更换航次:通知船东退载,重新订舱,运价变动需及时告知货主。
- 申请免柜期:联系船东出具加盖SHIPPER公章的免柜期申请书,由其向目的港申请。
- 非危说明:化学品若非危险品,需提供加盖SHIPPER章的非危险品说明。
- 换船操作:凭原订舱确认退载,重新订舱并提交套柜申请,注明新旧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号等信息。
二、排载→发放空箱→装箱→进场→边检
1. 排载操作
OP根据货主资料生成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排载单),共九联:
- 货主留底
- 船代留底(加盖货代章)
- 运费通知
- 运费通知
- 提箱申请书(加盖货代章)
- 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进码头后盖章)
-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 场站收据
- 货代留底(加盖货代章)
若出口食品类货物,需提前打印第六联并标注进场日期,传真报关行用于换取通关单。
将排载单第2–9联与订舱确认交外勤至船代排载,船代收取第二联,并在第5–8联加盖排载章。
特殊订舱方式:
- 中远海运:官网登录后录入托单,标注“预借6、7、8联”,审核配船后直接打印确认单,无需排载。
- SITC日本线:按提单号规则编排,无需订舱确认即可排载,但需传真排载单至SITC备案。
- SITC其他航线:若为支线船,需凭SITC订舱确认排载;若为SITC自有船舶,可直接排载。
2. 提取空箱与装箱
(1)拖装流程:
- 准备材料:排载单第五联、订舱确认、装箱单(冻柜需两份)、拖柜交接单、设备交接单
- 至指定堆场提柜,货主自行装箱并封签
- 拖车凭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将重箱拖至码头
- 第六联附页留底用于港务费结算
OP需跟踪拖柜进度,确认柜号、封签,并与船东、货主核对,尤其多票货物时更需仔细。
(2)场装流程:
- 提前通知堆场安排场装,传真进仓图
- 取得设备交接单
- 堆场提前吊柜待装
- 填写场装计划,注明时间、联系人及特殊要求(如柜检、熏蒸)
- 场装完成后确认是否装满
- 进场前获取柜号、封签并与码头核对
3. 进场与边检
- 货柜进场后,外勤至码头在排载单第六联加盖进场章。
- 前往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的船舶,须在开航前两天内提交边检单至边防站,放行后连同第6–8联送码头。
- 若边检查验,场装货物可由堆场理货盖章后办理放行。
4. 特殊要求处理
(1)柜检:食品类出口需提前安排柜检。协检员填写检验单(含箱号、规格、温度、检验评定等),加盖货代公章,向商检局申请适载检验。合格后取得《集装箱检验检疫合格单》,正本交报关行换通关单,副本返还货主。协检员完成柜检后需填写登记表并送商检局核销。
(2)熏蒸:出口欧洲的木制品或木质包装需熏蒸。所需材料包括:
- 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声明(盖章)
- 报检委托书(盖章)
- 委托报检保函(盖章)
- 发票(盖章)
- 装箱清单(盖章)
- 特殊情况保函(如外包装淋湿)
报关行向商检局预约熏蒸,熏蒸周期24小时,放气后方可进场、报关,建议提前安排。
5. 常见问题处理
- 无客户代码:填写申请书并加盖SHIPPER章,提交船代添加。
- 更改柜型柜量:至排载部门修改信息,并办理箱管手续。
- 退载:已排载产生50元订舱费;未提箱退载需退还全套设备交接单;已提空箱未进场,需办理退载并及时返箱,不得擅自改用。
- 无拖车提柜:联系货主延期或临时更换拖车公司。
- 堆场无柜:联系船东确认其他堆场库存,非工作时间可出具借柜保函(注明柜型、船东、温度等)。
- 推迟航次:超期用箱将产生超期使用费,应按船公司规定合理安排。
- 延迟进场:联系船东申请,提交加盖货代章的延迟进场申请(注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等)。
三、申报→报检→报关→配载
1. 申报
装货同时催收报关资料,关注各环节截止时间(截进场、截投单、截报关、截放行)。
报关必要单证:
- 发票、装箱清单(均需盖章)
- 代理报关委托书(三联:海关、报关行、货主留存)
- 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核销单+退税联)
- 合同(一般贸易)
- 通关单(商检)
其他可能需要单证:出口许可证、免税证明、商检证明、产地证、唛头副页、信用证副本等。
OP收到资料后应与排载信息核对,如有变更需填写“开航前更改”,重新打印第2、6、7、8、9联及装箱单用于申报。若通过第二家货代订舱,由其提供相关排载单及空白更改单。
申报材料包括:
- 盖进场章的第6–9联
- 更新后的第2、6、7、8、9联(含柜号、封签)
- 开航前更改单(货代章)
- 正确装箱单
交外勤至船代申报。若无变更,无需刷新单据。船代收取第2、9联,并在第6、8联加盖申报章。
2. 报检
国家规定需商检的货物,货主需提供相关单证。报关行凭发票、装箱单、合同、柜检单、报检委托书及盖章排载单复印件,代为换取通关单。
如遇查验(技术或随机),由报关行预约商检局,验货人员现场查验包装性能与生产批号,查验通过后换发通关单。外地货主在厦门出口的,需凭当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换证凭单办理。
3. 报关
申报后将第6–8联及报关资料转交报关行。报关行打印报关单并进行预录入,数据上传海关后正式递交单证。
4. 配载(装船计划)
货物放行后送码头配载。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6–8联交码头配载室。第8联盖章后返还报关行,转交货代用于签提单;第6、7联留码头。第7联交大副作为装船依据,第6联船开后由码头交货代存档。
5. 异常情况处理
- 暴舱甩柜:船东通知后,OP重打新船名航次的第6–8联及装箱单,完成换载操作。
- 申报后更改数据:原则上不允许,确需更改需提交加盖货代章的保函,注明发货人、提单号、船名航次及新旧数据。
- 截载后急需出口:提交加盖货代章的添载保函,可同步完成排载、申报、报关。
- 超目的港限重:提交保函说明责任由货代承担。
- 提箱地与码头跨区域:注意额外过路过桥费。
- 重箱需出场:提供发货人/拖车公司说明、海关放行资料及重新排载单,办理移场手续。
四、审提单→费用确认→签单→放单
1. 提单定义与内容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凭证,以及提货依据。
提单核心内容:
- 船名航次、提单号
- 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
- 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
- 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
- 运费支付条款
- 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 承运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最关键)
2. 审单要求
提单修改须在船东规定时间内完成,避免改单费。签发提单或电放需备齐:
- 第八联(场站收据)
- 相关保函
- 已付费用的银行水单(预付海运费需凭保函预借购付汇联)
凭水单可开具费用发票用于财务入账。
3. 领单、电放与SEAWAYBILL
- 领单:取回盖有码头章的第八联,凭第四联缴纳单证费。领提单需提供第八联、单证费及运费发票。若提单内容变更或需显示特殊条款(如非木包装),须货主提供正本保函并经船东确认。
- 倒签提单:须使用外代规定格式保函,并经船东同意及货代保函支持。
- 电放: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船东,并指定收货人,船东通过电讯方式授权目的港代理无需正本提单即可放货。需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已签正本提单的须收回后方可电放。
- SEAWAYBILL:类似电放,非所有目的港支持,通常无需费用。需凭第八联、发票、保函办理。
提单签发通常在船开后半天,待大副收据(第七联)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发。
4. 催款与结算
- 票结客户:坚持见款放单原则。
- 月结客户:开航后可直接放单。
完成收款后,开具商业发票,完成整个出口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