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瞒报危险品的法律责任:以司法判例为鉴
前言
近年来,船载危险品集装箱因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频发,对船舶和港口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部分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为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将危险化学品瞒报为普通货物。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危及船员生命与财产安全。
本期通过一则司法判例,探讨货主瞒报危险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警示相关方。
案情概述
案号:(2013)广海法初字第616号
2012年6月11日,被告华迅公司委托案外人卢顺干运输4批固化剂。随后,卢顺干又将运输任务转交给被告陈水明。陈水明在明知货物为固化剂的情况下,仍将其申报为“日用品”并装载于集装箱中。
2012年6月14日,“横县四官665”轮靠泊南沙港区码头时,该集装箱发生膨胀爆炸,冒出大量白烟,导致船员受伤、其他货物受损,并被广州海事局处以行政处罚。
事故影响
- 船员卢XX受伤,致九级伤残;
- 同一航次上其他五票货物受损;
- 因瞒报危险品,驳船船东被海事机关罚款3万元;
- 相关集装箱箱体受损,产生修复费用。
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存在以下过错:
- 华迅公司作为固化剂的实际托运人,未按规定包装货物、标明储运方式,且在他人提出疑问时仍隐瞒货物性质;
- 陈水明作为托运人,明知货物为危险品却故意虚假申报。
因此,两被告应对承运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有义务准确告知货物情况,妥善包装危险品,并明确标注其特性。若因托运人原因导致承运人损失,托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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