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指南

一、政策适用对象
注册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申请改造条件
1. 船舶的船籍港位于长江经济带11省市。
2. 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及营运证书,且于2019年1月1日前建造(以安放龙骨日期为准)。
3. 船舶类型为内河运输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和海进江运输船,包括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等(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除外),且2018至2020年在上海港外高桥良友新港储运有限公司码头及其上游长江水系码头有三次及以上靠泊作业记录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
4. 未获得过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中央资金支持。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补助资金申请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下为具体流程:
(一) 申请人填写《2021年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提交至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编制汇总表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相关材料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编制省级汇总表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解计划,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实施改造。完成改造后,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申请人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五)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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