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一审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专家解读案件办理原则
同日,最高检官方微信公众号刊发两篇专家解读文章:《专家解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和《专家解读:正义的伸张与司法的明慎》。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
本案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已满十六周岁需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需对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个别情形下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十二周岁。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者,依法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本案第三被告人未参与预谋及具体加害行为,故不予刑事处罚,适用封闭式矫治教育。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案件办理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依法追诉;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不同情况区分处理。 第三被告人未参与犯罪预谋及具体加害行为,故不予刑事处罚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回顾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中学生小光(化名)失踪。家属找到同学小鹏(化名),他起初否认见过小光,后改口称小光与“小矮个”离开,误导寻找方向。监控显示小光与三名男同学同行。
3月12日,小光父亲查询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小光曾向其中一名同学转款几百元。在证据压力下,三名嫌疑人最终交代将小光埋于北营村南废弃蔬菜大棚内。
据受害人同学透露,小光曾多次被三名嫌疑人欺凌,课余时间还被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此前新闻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