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合规排放:CCTV视频监控助力打击非法排污

近日,江苏海事发布的一则关于外轮在长江非法排污被罚款5.9万元的消息引发热议[1]。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航运业对环境保护的警钟,特别是如何规范处理船舶垃圾的问题。
近年来,因垃圾排放问题而受到高额罚款的船舶屡见不鲜。例如,2019年7月,葫芦岛海事局依法查处一艘将含有货物残余物的洗舱水排放于渤海的外籍船舶,并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6月,厦门海域内一外籍船舶因冲洗甲板导致货物残余铁矿粉排海而被立案调查。
CCTV视频监控立功:快速查处非法排污行为
此次江苏段外轮非法排污事件得以迅速暴露,主要归功于CCTV视频监控系统的高效运作。根据官方消息,3月11日下午14时许,常熟海事局徐六泾快反单元监控室在进行CCTV视频巡查时发现,“GLOBAL XXX”外轮左船尾部附近存在“黑色油带”的异常情况。
随后,监控室迅速通过综合执法系统“我要吹哨”功能向常熟港快反处置中心报告,并与现场执法车艇联动。执法人员通过远程证书调阅及相关取证后查明,该轮卸煤过程中部分煤炭散落在甲板上,经喷水水雾稀释后形成煤灰水并流入江中,造成水体污染。
知识解析:什么是货物残余物?其排放要求是什么?
MARPOL公约附则V明确指出,货物残余物是指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过程中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处于干燥或湿润状态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
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2018年3月1日生效)的规定,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需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具体而言:
- 若货物残余物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中附录I规定的7类中的任何一类,则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即K类垃圾;
- 若不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为J类垃圾。
因此,货物残余作为船舶垃圾的一部分,其排放与收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垃圾排放的关键在于合规
MARPOL公约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共同明确了船舶垃圾排放的具体规定:
-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需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执行相应排放要求。
-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舱、甲板及外表面清洗水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食品废弃物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3至12海里范围内,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可排放;12海里以外可直接排放。
- 货物残余物在距离最近陆地(以领海基线计算)12海里以内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12海里以外,“J”类货物残余物可排放入海,“K”类货物残余物严禁排放入海。
- 动物尸体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须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12海里以外可直接排放。
- 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排放控制,需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要求。
货物残余物合规排放攻略
为尽量减少货物残余物的产生,船舶在实际装卸货过程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货主——托运人应在装货前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货物的详细资料,确保明确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 代理——船舶装卸货前,代理公司应及时告知船东、船长相关法律法规及警示案例,督促值班驾驶员严格监督作业过程。
- 船舶——装卸货前应制作《货物装卸计划》并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保持船岸间有效沟通,结束后及时清扫甲板上的残留货物。
- 船员——提高环保和法律意识,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货物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装卸货时做好货物残余物的清理工作。
- 码头——经营煤炭、铁矿石等大宗散货的码头应减少甲板散落并确保喷淋系统正常运行;如遇可能超出甲板接收容量的情况,需立即暂停喷淋并与船方沟通采取防污应急措施。
疫情期间,海事部门通过CCTV视频监控等远程手段加大对在港船舶的防污染检查力度。各船舶均应了解垃圾类别和排放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垃圾进行收集、处理、存放、倾倒和记录,并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