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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小知识】投标人自报服务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应被否决?

【招采小知识】投标人自报服务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应被否决? 必得招采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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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一个国有企业的咨询:“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在180天内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而该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服务期为190天,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在评标阶段应当被否决。那么投标人自报的服务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是否应当被否决吗?今天小编与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个课题,大家记得做好笔记哦。




一、答疑解惑

投标人自报的服务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被否决。

首先评标文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里关于服务期的要求判定180天的具体含义。服务期不得小于180天,可以是服务期内没有规定服务要求,比如日常运维;也可以是要求投标人提供180天的服务,服务内容有成果总量的要求,比如完成某项工程的设计。上述问题更倾向于第二种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在180天内完成规定的咨询服务,提交咨询成果,而该单位自报工期为190 天,因此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关于服务期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上述中标候选人未能对服务期这一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故应当被否决投标。



二、案例分析

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的理解并领会其中的要义,小编通过几则案例分析,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法律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场景进行分析:


案例一:最典型情形——明确列为实质性条款


在某个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服务期为签订合同后1年(365个日历日)。此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任何偏差将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我司承诺服务期为签订合同后1年半(约547个日历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原则决定否决其投标。

以上案例是最清晰、无争议的情形。招标文件已用“不可偏离”、“实质性要求”、“导致否决”等词语明确了法律后果。投标人的响应,无论其意图是“提供更优服务”还是“计算失误”,都构成了对招标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未响应。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完全合法合规,目的是维护招标的严肃性和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性。如果接受此投标,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修改了招标条件,对其他严格按照1年期限报价的投标人不公平。


案例二:未明确标注“实质性”,但依据常理和整体文件判断


在某个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在“项目需求”章节):“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服务并交付最终成果。”但在“投标人须知”的废标条款中未单独列出。投标人响应:“我司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该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主张:应予否决。在此案中是有一定争议的,投标人可能辩称,招标文件未将此条明确列为“实质性条款”,因此其投标应被接受,其更长的周期属于“技术方案的优化”。

基于常见判例分析,法院或财政部门通常会审查招标文件的整体目的和条款的真实意图。“完成服务并交付成果的最终日期”是合同履行的核心时间节点,直接关系到采购人的项目规划和利益。虽然措辞不够严谨,但此要求实质上构成了对投标方案的基本约束。投标人的响应已从根本上改变了采购标的(交付时间),导致双方无法就同一时间基准进行缔约。因此,监管部门或法院通常会支持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认定该响应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予否决。这也警示招标文件编制必须严谨。


案例三:被视为“优惠”而不被否决的极端例外(非常罕见且高风险)

在某个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3年。”但未在任何地方说明此条是否可以偏离,也未明确其是否为实质性条款。

投标人A响应:“服务期:3年。”(完全响应)

投标人B响应:“服务期:5年,且合同总价与3年报价保持不变。”(自认为提供了优惠)

评标委员会内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予否决,因偏离了招标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接受,且不应加分,因为超出招标范围,仅视作完全响应“3年”要求。

最终处理与风险:

①最稳妥、最常见的做法: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精神,认定服务期为核心商业条款,其偏离构成未实质性响应,否决投标人B。这是风险最低的选择。

②存在争议的做法(不推荐):如果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B的响应,仅按“3年服务”来评审其投标(即视同其完全响应),可能会引发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投诉方会主张:更长的服务期可能影响成本构成,构成潜在的、隐性的不平衡报价,且该承诺可能无法在合同中有效约束(因其超出了招标范围)。

综上分析,即使在某些极其宽松的解释下不被否决,“自报更长服务期”也绝不能成为加分项,因为评标必须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而评审标准里没有“服务期越长加分越多”这一项。




三、案例启示与实务要点总结

(一)对投标人而言:严格遵循,勿画蛇添足

1.黄金法则:招标文件怎么写,你就怎么答。不要在服务期、工期等核心时间条款上做任何主动的“优化”或“延长”。

2.澄清途径:如果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不合理或有疑问,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在投标截止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请求,绝不可擅自更改后在投标文件中响应。

3.风险意识:将服务期延长,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加分项”,而是“废标项”。这是一种高风险行为。


(二)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而言:编制文件务必清晰严谨

1.务必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或“评标办法”中,将服务期、工期、交货期等明确列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使用类似“投标人必须满足,任何正负偏差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明确表述,避免产生案例二中的争议。


(三)对评标委员会而言:坚持原则,统一尺度

1.评审时,应首先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包括服务期在内的所有实质性条款。

2.对于超过规定服务期的投标,除非招标文件有极其特殊且明确的允许性规定,否则应坚持“不予响应即否决”的原则。这是对招标法律精神的维护,也是对所有投标人最大的公平。



四、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和实践均倾向于严格解释。“投标人自报服务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本质上是对招标项目核心时间条件的变更,属于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了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此类投标。任何试图将其解释为“优惠”而予以接受的做法,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和投诉风险。





来源:企业合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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