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虚假告知承诺骗取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案件

2021年10月21日,舟山海事局对一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撤销其行政许可,并注销了相关《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这是全国范围内查处的首例以虚假告知承诺方式骗取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案件。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 《海安法》第9条第1款 |
| 处罚依据 | 《海安法》第98条第1款、《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 |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 处罚额度 | 4万-40万 |
| 备注 | 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证书、文书 |
法条原文
1.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款
中国籍船舶及相关设施应符合法律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
2.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许可,没收证书,并处以罚款。
3.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
违反规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证书的,处以罚款并撤销许可。
裁量基准
1.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罚:4-6万元;撤销许可,没收证书。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的
处罚:6-8万元;撤销许可,没收证书。
3. 以贿赂手段取得证书的
处罚:8-10万元;撤销许可,没收证书。
4. 以欺骗手段取得多个证书且造成小事故/险情或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罚:10-15万元;撤销许可,没收证书。
5. 造成一般等级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20-40万元;撤销许可,没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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