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CFR贸易术语下买方付款义务的法律解析
基于英国法视角的大宗商品进口实务要点
本文聚焦于CIF或CFR贸易术语下、以TT方式支付货款的国际贸易情形,不涉及信用证付款。实务中,大宗商品进口多采用CIF或CFR条款,且合同常约定适用英国、新加坡或香港等普通法地区法律。中国进口商在面对此类交易安排时,需特别关注普通法与国内法在交货与付款义务认定上的差异。
一、CIF/CFR本质为“单据买卖”
CIF与CFR俗称“到岸价”,买方支付的款项涵盖货物成本、运费及保险费(CIF)或运费(CFR)。根据Incoterms规定,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在CIF下购买保险。关键在于,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转移至买方。
该风险转移意味着:
- 买方自货物装船起即享有保险利益,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 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不保证货物安全抵达;
- 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标志是提交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即“象征性交货”。
因此,CIF/CFR交易实质为“一手交单,一手付款”,交单即视为交货,买方应同时履行付款义务。
二、英国《货物销售法》对付款与交货的同步性规定
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28条:“除非另有约定,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为同时履行条件。”即卖方须准备交付单据,买方须准备付款。若合同未特别约定,买方主张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验货付款,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CIF/CFR下的验货阶段与权利行使
依据权威著作《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8版),CIF合同中货物交付分为三个阶段,买方验货可发生于任一阶段:
- 装运港交付:货物交予承运人。除非合同明确要求,买方在此阶段验货较少见;
- 单据交付(象征性交付):卖方提交运输单据时,买方可审查单据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需注意,倒签提单构成卖方违约,买方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 目的港实物交付:货物抵达后,买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检验实物,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货物销售法》第34条,若买方此前未检验货物,除非已获得合理检验机会,否则不视为接受货物。卖方须在交货时提供合理验货机会,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四、目的港验货能否作为付款前提?
不能。CIF/CFR为单据交易,卖方仅需完成装运并提交合规单据,即履行交货义务。买方不得以目的港未验货为由拒绝付款。若允许买方以此为条件,将与风险在装运时转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五、目的港发现货物不符,能否要求退款?
可以。即使买方已接受单据并付款,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仍可在合理时间内检验后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退款或索赔。根据判例,买方在卸货后七日内完成检验、再经四日决定拒收,仍被视为有效行使权利。
但需注意:若买方擅自处置货物(如转售或使用),可能被视为接受货物,影响退款请求。更优策略是将质量问题视为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六、货物运输途中灭失,买方是否仍需付款?
是。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合规,买方即有义务付款。货物灭失风险已随装运转移至买方,付款义务不因此免除。买方付款后可凭提单或保险单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实务中,买方常因货物灭失而拒付,但此举违反Incoterms规则,可能面临卖方追索。唯一合法抗辩是单据存在不符点,买方应重点审查单据合规性以规避风险。
七、买方长期持有单据未退,是否需付款?
是。提单代表货权,买方长期持有单据而不退回,可能被视为接受货物。根据英国《货物销售法》第19(3)条,若买方拒付货款但未退回提单,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但其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占有。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并退单。买方在TT付款下亦应尽快退单,避免被认定为默示接受。
综上,中国进口商在CIF/CFR交易中应充分认识“单据交易”特性,合理安排验货与付款节奏,审慎处理单据不符与货物质量问题,避免因误解规则而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