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商商品销毁与退运监管新规
规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处置流程,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的销毁及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合规发展,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第79号公告,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持续扩大,网购保税模式因物流高效、品类丰富,占比超90%。伴随业务增长,企业对因过期、损毁、质量等问题导致无法销售的商品处置需求日益迫切。此次公告旨在统一销毁与退运操作标准,防范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市场。
一、允许申请销毁的情形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若无法退运,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申请销毁:
-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
- 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
- 被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主动召回;
- 因品牌、质量问题无法内销;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
- 其他无法内销的情形。
本公告与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申请主体与资质要求
仓储企业经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销毁处置。销毁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商品销毁情况说明、销毁方案及境内代理人授权证明;
-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
- 销毁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销毁流程与时限
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通过的《申报表》办理出区手续,原则上在区域外实施销毁,并申报“料件销毁”(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自海关签发《申报表》之日起60日内须完成销毁;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7日内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仅限一次。
五、过程监管要求
仓储企业须全程监督销毁商品运输,防止灭失或串换。装卸及销毁全过程须视频记录并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海关可派员现场监督或调取视频,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后续申报义务
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仓储企业应向海关提交:
- 《申报表》;
- 销毁单位接收单据;
- 装卸与销毁记录;
-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
- 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备注相应编号。
若销毁产生收入,应按销毁后状态申报“进料边角料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844),海关按边角料内销征税规定办理。
七、退运监管规定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退运出境,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出口商品由境外退运回原区域的,仓储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应为“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其他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郑州海关、西安海关、宁波海关、杭州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