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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附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附目录) 关务尹主任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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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保障人与动植物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至中国关境内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若后续进入境内区外,须适用本办法。

重点旧机电产品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健康安全及环境污染风险的旧机电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相关产品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调整。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会同海关总署开展监督检查。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商务部审批申请,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进口许可证》。

申请主体应为最终用户;用于翻新的,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产品用途说明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注明设备制造日期或技术评定书号)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设备制造年限证明
  • 设备状况说明
  • 其他法定文件

从事翻新业务的单位须提供相关资质承诺。进口旧船舶还需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方式包括网上和书面两种:

  • 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经地方机电办审核后报商务部。
  • 网上申请: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通过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地方机电办核实后上报。

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商务部审核重点包括:

  • 符合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健康环保要求
  • 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
  • 与申请单位经营范围相符
  • 近三年无走私、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违法行为
  • 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商务部应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征求意见的,应在35日内完成。获批后,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进口许可证》。

进口产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通关。具体检验机构如下:

  • 旧船舶:海事局或其委托机构
  • 旧渔船: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 旧飞机:中国民航总局
  • 其他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旧船舶和航空器除外)

《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标注“(旧)”字样,用于签约、购汇及报关。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 一批一证:不可分批使用
  • 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可累计使用不超过12次,海关批注留存复印件,末次使用后留存正本

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3月31日。需变更内容的,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仅用汇额超10%以内无需变更。可延期一次,最长3个月。遗失需立即挂失,核实后补发。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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