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规:规范出口企业所得税申报,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核心为强化申报管理,非禁止“买单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7日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第3号及2018年第23号公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优化预缴申报流程,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监管,防范偷税漏税行为。
一、政策要点
- 实施时间: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 修订目的: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明确代理出口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提升税收合规水平。
二、核心申报要求
- 出口企业纳税义务
生产销售企业无论自营或委托出口,均需申报相应出口收入。 自营出口:申报本企业货物出口收入。 委托出口:申报委托出口所涉收入。 - 代理出口企业报备要求
适用范围:通过代理方式(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的企业。 申报内容: - 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 预缴申报时同步提交《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附件2),须填写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实际委托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等信息。
违规后果:未准确报送的,代理企业须按自营出口承担相应企业所得税。
三、典型案例解析
| 参与主体 | 代理关系 | 申报要求(代理企业) | 未合规后果 | |
| 案例1 | A公司(代理)、B公司(委托方) | A受B委托出口,收取代理费10万元,出口额1000万元 | 1. 申报10万元代理费收入;2. 附件2填报B公司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 | — |
| 案例2 | C公司(报关代理)、D公司(中间代理)、E公司(实际生产方) | C受D委托报关,D实际代理E出口,出口额1000万元,C收10万元,D收12万元 | 1. C申报10万元收入;2. 附件2填报E公司信息及1000万元;3. D无需填报 | C未填报E信息,需承担10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
四、误区澄清与政策背景
- “禁止买单出口”系误读:政策并未禁止“买单出口”,而是要求代理企业如实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未报送的,由代理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 严查背景:自2025年3月起,国家加强对钢贸等大宗商品领域“买单出口”行为的监管,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市场秩序。
五、常见问题解答
答案:代理出口企业需在预缴申报时申报代理费收入,并同步提交《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如实填写实际委托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及报关单号;未报送的,须按自营出口承担企业所得税。
答案:不属实。政策允许“买单出口”,但要求代理企业报备实际委托方信息;未报备的,需将对应出口收入视同自营并纳税。
答案:由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企业负责报送。例如,最终报关方C公司需填报实际生产方E公司信息,中间代理D公司无需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