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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与仲裁在印度的执行

外国判决与仲裁在印度的执行 印度兰迪LANDING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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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国仲裁与判决在印度的执行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课题。无论是民事还是仲裁裁决,都有其特定的执行条件、程序以及可能面临的限制。对于企业和当事人而言,把握印度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在全球化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如何在印度执行外国仲裁与判决成为众多企业和当事人关注的重要议题。准确了解并遵循印度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对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全面总结了外国仲裁与判决在印度执行的重要事项,希望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且详尽的执行指南。

在印度,若想得到实际的履行成果,当事人应向法院请求“执行”相应的诉讼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执行”指的是承认该判决/法令并使其生效,或通过对相关方发出必要的强制性命令以落实该判决/法令,从而实现判决/法令的最终目标,在执行的情况下,判决/法令的胜诉方将能够获得该判决/法令的实际履行。对判决的“执行”和“承认”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与执行不同,“承认”仅仅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判决/法令已作出的事实的承认。

INDIAN LAW

一、民事判决

① 互惠领土:

根据印度《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44A条,印度政府通过官方公报通知确认了一系列“互惠领土”(Reciprocating Territory)及其认证的“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其中包含诸多中资企业青睐的争议解决地。凡任何“互惠领土”任何具备管辖权“高级法院”的判决的核证副本已在地区法院备案,该判决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印度执行,适用地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判决的一般程序。

<"互惠领土”包括英国、亚丁(今属也门)、斐济、新加坡、马来西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新西兰、孟加拉国、库克群岛及西萨摩亚信托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布亚新几内亚及阿联酋 >

对于互惠领土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需要提交原始判决/裁决的经认证副本(需经公证和海牙认证)、由相关“互惠领土”的“高级法院”出具的证明,说明该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度与理由、若判决为外语,需提供经外交或领事代表认证的英文翻译。在齐备了上述材料后,判决债权人仅需向印度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判决债务人居住地或资产所在地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包括判决详情、索赔金额及债务人的已知资产信息,其亦可请求查封债务人不动产、逮捕债务人或任命接管人。法院无需作出事实审判,仅需核查判决是否符合CPC第44A条要求,债务人可基于同法第13条提出“终局性”(conclusive)的异议,异议条件与国际通常标准接轨,包括无管辖权、非基于案件争议点、错误适用国际法、拒绝承认应当适用的印度法律、违反程序正义、欺诈、违反印度现行法律等情况。

在执行方面,若为金钱判决,则法院将指示判决债务人向法院提存判决项下应支付的款项,或直接支付给判决债权人,法院亦可以依职权或亦申请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清偿判决;若判决针对特定的不动产,则可以进行扣押或直接交付给债权人,其亦可监禁判决债务人,上述两种执行方式可以同时运用。

② 非互惠领土判决:

非互惠领土的外国判决在印度不具有直接执行力,但可作为提起新民事诉讼(Fresh Civil Suit)的依据(Cause of Action),该诉讼的性质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外国判决仅被视为支持索赔的证据或事实基础,当事人仍然需要以外国判决为依据,请求印度法院作出新的裁决,并经历提交诉状、确定争议点、举证、证人审查、庭审和判决等步骤。只有这样,该裁决才在印度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不重新审理外国判决的实质争议(merits),而是重点审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前文所述CPC第13条的条件,诉讼的焦点是外国判决的法律效力和可接受性,而非案件的原始事实或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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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裁决

印度为《纽约公约》及《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仲裁在印度的执行相对于法院判决更为容易。外国仲裁裁决需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申请执行,管辖权基于债务人居住地、营业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其程序与民事判决执行类似,提交执行申请,附带必要文件,并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纽约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的要求,而债务人亦可基于公约规定的理由提出异议。若该仲裁裁决并非来自上述两国公约的缔约国,其地位将类似与非互惠领土的民事判决,其仅能作为新诉的证据,而不能直接被执行。

若该判决根据《纽约公约》在印度被执行,则需要满足下面条件: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需被记录并认证;外文需提供公证英文翻译;当事人需具备行为能力,以使协议有效;对方已获适当通知并能陈述意见;争议事项在印度可仲裁,且该执行不得违反印度公共政策。因此,其需要的重要材料包括:原始裁决或经认证副本(按裁决作出地规则认证)、原始仲裁协议或经认证副本、若文件为外语,需提供经外交或领事代表认证的英文翻译。

若该判决根据《日内瓦公约》在印度被执行,则需要满足下面条件:按照作出裁决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规则,提交裁决书原件或认证副本、证明裁决已终局、外文文件需提供经公证的英文译本、裁决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事项在印度可仲裁、由协议约定的仲裁庭作出并符合仲裁程序法,且该执行亦不能违反印度的公共政策或法律。因此,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包括:原始裁决或经认证副本、证明裁决已终局的证据(即不再可上诉或无其他未决程序)、若文件为外语,需提供经外交或领事代表认证的英文翻译。

同时,根据印度《仲裁与调解法》(A&C Act),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拒绝执行外国裁决: 裁决在作出裁决的司法管辖区/国家被撤销;一方未及时收到关于仲裁员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通知,导致该方无法陈述案情,或者该方由于某种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而未得到充分代理;裁决未处理提交仲裁的争议或事项,或者包含对超出仲裁提交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是,如果裁决未处理所有争议,法院可以推迟执行裁决或在法院决定的担保条件下执行裁决;被申请执行裁决的一方证明,根据管辖仲裁程序的法律,存在可以质疑裁决有效性的额外理由,在此情况下,印度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裁决或中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可以给予该方合理的时间,以便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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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情况与时效问题

当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与涉及相同问题的当事人之间的本地判决或本地诉讼发生冲突时,印度法院的裁决将始终优先于外国判决。

若外国判决试图适用印度法律但判决结果却与本地法律或判例冲突,印度的法律和判例优先。

外国判决/裁决的执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判决/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前沿案例>:Gaurav Dhawan vs. Transasia Pvt. Capital Ltd. (2024)

德里高等法院判决确认英国法院基于“非对称管辖权条款”作出的判决在印度可执行。判决债务人虽移居印度,但未更改英国公司法下的文件送达地址,虽然案件与英国并无直接关联,但英国法院仍具管辖权。法院强调,根据“非对称管辖权”条款,若债权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且债务人未在英国程序中抗辩,则印度法院不予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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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化商业浪潮中,外国仲裁与判决在印度的执行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课题。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仲裁裁决,都有其特定的执行条件、程序以及可能面临的限制。对于企业和当事人而言,精准把握印度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精心准备执行所需的各项材料,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和时效问题,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文/刘彦良

审/黄雪杉、徐雯雯

本文仅供参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应以印度公布的最新及有效法律法规、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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