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人法律责任解析

美国狗咬人法律分析:民事与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发生一起狗咬伤两岁婴儿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类似情况在美国也有相关司法实践,以下就美国各州在狗咬人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
全美各州关于狗咬人事件的法律规定虽有差异,但大致可分为两类:
- A类:无论狗是否为恶狗,只要咬人,狗主人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需证明狗主人有过失。
- B类:区分恶狗与普通狗。
- B.1 恶狗咬人,狗主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需受害者举证。
- B.2 普通狗首次咬人时,仅在受害者能证明狗主人过失的情况下,狗主人才需承担责任;此后该狗被定义为恶狗,再咬人则适用B.1。
例如,马里兰属B类情况,新泽西则为A类,狗第一次咬人即需赔偿。
狗主人的义务及免责条件
公共场所遛狗时,狗主人须依法使用狗绳约束宠物,否则可能被罚单。
即使在私人财产范围内,若狗造成他人伤害,根据上述两类规则,狗主人仍可能需承担责任。例如,设立“小心恶狗”警示牌并不能完全免责,尤其是在Contributory Negligence原则适用地区(如马里兰、华盛顿特区等),如果受害者存在1%以上的过失,狗主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探讨
当狗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时,狗主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能需负刑事责任:
- 故意:狗主人蓄意让狗攻击他人。
- 明知故犯:狗主人知晓其狗可能咬人但仍放任。
- 鲁莽:狗主人忽视明显风险,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狗接近潜在受害者。
典型案例包括堪萨斯州1997年的Kansas v. Sabine Davidson和加州2007年的People v. Knoller,被告均因鲁莽行为被判刑。
以四川成都的案件为例,狗主人称狗是偷跑出去咬人。即使属实,在美国仍可能被视为鲁莽行为而被判有罪。

作者简介:钟家钰律师,清华毕业,持有多学科背景及马里兰律师执照。擅长人身伤害索赔与刑事辩护,致力于华人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