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不足隐患与案例警示
船舶配员不足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及安全管理效果差等问题,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1]。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提醒航运从业者依法依规配置船员:
案例一:“南****2”船
2023年5月3日10:30-11:30,贵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浔江平南丹竹水域检查时发现,“南****2”船存在私自改装及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的情况。该船航次从梧州出发至桂平江口,船上仅有3名普通船员。
经核实,该船未登记备案且未申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事后,该船立即聘请一名二类驾驶员上船任职,主动配合调查,被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二:“贵港*****7”船
2025年4月5日,百色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海事之眼”远程核查发现,“贵港*****7”船提交的核查报告显示轮机员打卡位置异常。当时船上实际配员仅2名,缺少1名二类轮机员。
该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立即补充1名二类轮机员后才开航,被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吊销适任证件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作业不遵守相关规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3]。
| 来源:广西海事局
[1] 船舶配员不足影响分析 [2] 法律条款原文引用 [3] 行政处罚规定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