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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议会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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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号:21/2008/QH12 |
河内,2008年11月13日 |
法律
高科技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1992 年宪法,经第 51/2001/QH10号决议修改和补充的若干条款,
国会颁布了《高科技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法规定了高新技术活动、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越南组织和个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以及在越南参与高科技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条款解释
本法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高科技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含量高,综合了现代科技成果,创造出质量优良、特色鲜明、附加值高、环境友好的产品,在形成新兴制造业、服务业或改造现有制造业、服务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
2.高新技术活动是指研究、开发、探索、转让、应用高新技术;培训高新技术人才;孵化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服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活动。
3.高科技产品是指采用高科技手段创造的、品质优良、功能齐全、附加值高、对环境友好的产品。
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服务、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
5.高新技术农业企业是指运用高新技术生产高质量、高产量、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的企业。
6.高技术产业是生产高技术产品和提供高技术服务的经济技术部门。
7.高新技术孵化是通过技术基础设施、资源和必要的服务支持活动,将技术创意、科研成果或未完成的高新技术进行创造、完善和商业化的过程。
8.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是通过支持技术基础设施、资源和必要服务的活动来形成和发展高科技企业的过程。
9.高新技术孵化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设施是指为高新技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提供技术基础设施、资源和必要服务等便利条件的设施。
10.高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与高技术研究开发、高技术应用、高技术服务、高技术经营管理、高技术产品装备及生产线运行相适应的资质和技能的人员队伍。
第四条 国家对高新技术活动的政策
1.调动投资资源,同步运用激励机制和措施,对高新技术活动在土地、税收等给予最高级别的激励,发挥高新技术在发展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环境保护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的引领作用。
2.加快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应用、研发、掌握和创造,形成和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竞争力,以高附加值参与全球供应体系。
3. 重点投资发展高科技人力资源,以达到区域和国际标准;采用特殊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培训、吸引和有效利用国内外高科技人力资源、优秀青年人才从事研究、教学、高科技孵化、高科技企业孵化和其他高科技活动。
4.鼓励企业提高高新技术应用能力和投入高新技术开发,为中小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供应和配套服务网络建设创造条件。
5.安排国家预算,运用专项资金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任务、计划和项目,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高新技术。
第五条 优先投资和发展高新技术。
1.重点投资以下技术领域的高科技发展:
a) 信息技术;
b)生物技术;
c)新材料技术;
d)自动化技术。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需要,政府调整、补充本条第1款规定需要重点投资高科技发展的技术领域。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技术领域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应符合世界先进现代科技发展要求和趋势,发挥国家优势,具有可行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对经济、社会、国防安全部门和领域的发展产生强大影响并带来巨大效益;
b)促进现有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现代化;
c)是决定形成具有较高竞争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兴生产和服务业的重要因素。
4.科技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请公布、修改、补充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清单及实施目标、路线图和方案。
第六条 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
1.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采用《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所创造的高新技术产品,并符合以下条件:
a) 在产品价值结构中附加值所占比例较高;
b) 竞争力强、社会经济效益高;
c) 具有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
d)为提高国家科技能力作出贡献。
2.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有关部委、部级机关报请政府总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布、修改、补充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七条 国际高技术合作
1.在遵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下,扩大在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和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外国、地区、组织、个人、跨国经济集团、拥有先进科学技术的外国经济集团的合作。
2.鼓励和便利越南组织、个人参与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国际协会和其他高科技组织;吸引外国组织、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到越南开展高科技活动。
三、推动高科技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优先开展与本地区乃至世界先进大学、学院、职业学校合作培养高科技工程专业学生的合作;吸引并有效利用高素质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在越南开展科研、教学、高科技孵化、培育和发展高科技企业等合作。
4.落实国际科技接轨路线图,促进先进技术在越南的寻找与转移,提高国内科研培训机构和企业掌握和创造高新技术的能力。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利用高科技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国防安全以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进行对人类健康和生活、民族道德和风俗习惯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高科技活动。
3.侵犯高科技知识产权。
4.非法泄露、提供高科技秘密。
5.伪造、骗取国家在高新技术活动中的优惠政策的。
6.非法阻碍高科技活动。
第二章
高科技应用与研发
第九条 高科技应用
1.国家鼓励依照本法规定的国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开展高新技术应用活动。
2.对列入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应用活动,在下列情况下给予奖励和支持:
a)利用高科技研究成果,进行技术革新、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
b) 产品试制;
c)掌握并适应从国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使其适合越南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促进高新技术应用的措施
1.开展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技术应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受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土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b) 考虑获得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其他资金的成本支持;
c)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报请政府总理颁布关于认定从事高科技应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奖励和支持政策的权限和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高科技研发
1.国家鼓励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国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2. 对列入国家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在下列情况下给予奖励和支持:
a) 高科技应用研究;
b) 研究创造高科技来替代从国外进口的技术;
c) 研究和创造高新技术。
第十二条 促进高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措施
1.对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b) 对自主投资研发高新技术,且其应用成果对社会经济、国防安全和环境效益产生积极影响的,可考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支持;
c) 为研究开发、高科技人才培训、高科技转让等提供资金和支持。
2.对投资建设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应用设施的项目,给予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并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3.对列入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联合设立的实验室和研究设施,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预算可考虑给予其研究和运行设备投资费用的部分支持。
4.科技部负责:
a) 优先安排年度国家预算资金用于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清单中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清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
b) 牵头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提请政府总理颁布关于认定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受本条第1、2、3款规定奖励和支持政策的权限、顺序和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高科技转让
1.向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技术服务于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高新技术产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技术转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最高优惠政策。
2.国家安排资金进口一批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技术、机械、高新设备,用于实施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等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发展高科技市场、信息和支持高科技活动的服务
1.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发展高新技术市场,提供经纪、咨询、评估、估价和高新技术鉴定服务,为组织和个人提供技术、投资、法律、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促进高新技术活动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与使用。
2.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各部委、部级机关建设高新技术数据库和信息基础设施;为组织、个人获取、使用和交流高新技术信息创造便利条件;组织、参加国内外高新技术市场、博览会和展览会。
3.各部委、部级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采取措施,支持并为国内组织、个人、国外组织、个人举办、参加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博览会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经济技术领域的高科技发展
第十五条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工业高技术发展重点抓好以下主要任务:
a)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b) 发展高科技企业;
c) 培养高科技产业人力资源;
d)建设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产业。
2.根据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工贸部会同科技部、有关部委、部级机关提出若干高新技术产业及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辅助产业发展计划,报政府总理批准,并组织实施批准的计划。
3.各部委、部级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政府总理批准的各自主管领域和地方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辅助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农业高新技术发展
一、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主要任务如下:
a) 选择和培育高产优质的植物和牲畜;
b) 疾病预防和控制;
c)种植业和畜牧业效率高;
d) 制造农业用材料、机械和设备;
d) 农产品的保存和加工;
e) 发展高科技农业企业;
g) 发展农业高技术服务业。
2.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主持、配合科技部、有关部委、部级机关制定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计划,报政府总理批准。
3.各部委、部级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政府总理批准的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生产
1.新设立的投资项目生产列入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依照土地、进口税收法律的规定,享受最高优惠政策;同时满足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收法律的规定,享受最高优惠政策。
2.在越南经营并生产列入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清单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国家预算资金参与项目。
3.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有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交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发展计划;规定企业获得本条第1款规定的奖励、支持资格的认定权限、程序和流程。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生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
b) 企业连续3年在越南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平均总支出须达到每年总收入的1%以上,自第4年起须达到每年总收入的1%以上;
c)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连续3年平均达到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4年起达到70%以上;
d) 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5%以上;
d)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中采取环保、节能措施,符合越南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在没有越南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专业国际组织的标准。
2.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全部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土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b) 争取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对培训、研发、试制等项目的资金支持。
3.鼓励组织和个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4.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有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限期认定权限、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农业高科技企业
1.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应用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技术清单中的高技术生产农产品;
b) 开展应用高新技术生产农产品的研究、试验活动;
c) 打造高质量、高产、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农产品;
d)在农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采用符合越南技术标准和规定的环保、节能措施;在没有越南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专门的国际组织的标准。
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土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b) 考虑获得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对研究、测试、培训和技术转让的资金支持。
3.鼓励组织和个人创办农业高科技企业。
4.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主持、配合科技部、有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限期认定权限、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科技组织、讲师、研究人员、学生自行设立或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2.对科技组织创办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以国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使用权或者产权出让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b) 以公益性科学技术机构的部分国有资产出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c) 适用于高科技企业的激励措施。
3.国家管理机关、科学技术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创办或者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高科技孵化器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
1.高新技术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功能是在孵化期内,为组织和个人完善高新技术、形成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基础设施、资源和必要的服务方面的有利条件。
2.高科技孵化器、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a)技术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理团队满足高新技术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要求;
b) 技术、知识产权、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咨询团队;
c) 能够与产学研培训机构对接,为高新技术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活动提供服务。
3.科技部应当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促进高新技术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措施
1.投资者建设、运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支持:
a)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用于建设高新技术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b) 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c) 可考虑获得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其他资金对高科技孵化和高科技企业孵化活动的部分资金支持。
2.对实施高新技术孵化项目、在孵化设施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和个人,享受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
b) 考虑从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其他资金来源获得部分运营成本支持。
3.国家投资和参与投资建设一批具有重要意义的高科技孵化器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
1.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的目的是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创造国内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形成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集中投资资源,重点发展适合我国国情和能力的若干关键技术领域的高技术发展;吸引国内外科学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参与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
三、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的主要任务:
a)制定《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高技术清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品清单》中高技术和高技术产品应用发展的路线图和措施;
b) 选定课题、项目及计划,以执行本条a点所订明的任务;
c) 开发高科技人力资源;
d)支持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开展高技术活动;
d) 总理规定的其他任务。
四、实施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的财政资金包括:
a) 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的国家预算。该预算不包含在国家年度预算中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b) 来自国家预算和非国家预算的资金;
c)越南组织、个人、旅居国外越南人、外国组织、个人之捐助、赞助。
五、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实施细则如下:
a) 政府总理指导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实施成果;
b) 科技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制定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的内容、任务、管理机制、资金机制等,报请政府总理批准。
c) 部长、部级机关领导、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批准的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落实分配的任务。
6.在实施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过程中,为满足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和国家关于高科技活动的政策的要求,政府适时将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门政策和机制提请国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高科技开发风险投资
1.高新技术开发风险投资是指企业以出资、咨询等形式向被投资的组织和个人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产品的生产以及高新技术服务的提供。
2.国家鼓励和创造便利条件为国内组织、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外国组织、个人、国际组织参与高新技术发展风险投资活动,设立在越南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
3.对列入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最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1.国家高科技创业基金是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向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和咨询服务,用于创办和发展应用、生产产品和提供高科技服务的企业。
二、设立国家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a) 国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由国家预算产生,并在运营期间由国家预算补充;
b) 国内组织、个人、外国组织、个人的资助及出资;
c) 国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活动的收入;
d) 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3.国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是具有高科技创意和高科技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具有创造性的高科技研究成果,拥有需要改进的高科技产品的组织和个人,拥有应用项目、生产产品和提供高科技服务的中小企业。
4.科技部主持、配合财政部向总理提交关于设立国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决定,并公布其组织和运作细则。
第四章
高科技人力资源
第二十六条 高科技人才培养政策
1.培养高科技人力资源是国家教育培训体系贯彻落实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高科技活动政策的重点任务之一。
2.高技术人才培养必须与实践、应用任务和高技术发展相结合,满足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确保高技术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有效使用并提供适当的待遇。
3.培养结构统一、层次统一的高技术人才,包括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
4.国家为国内外组织、个人参与开发高科技人力资源创造便利条件,拨付预算和资源,依法对开发高科技人力资源给予最高奖励。
第二十七条 高科技人才的培训
1.每年教育培训预算应当安排资金,选拔成绩优秀的留学生、讲师、研究人员、科技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到国外进行本法第五条规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领域培训发展。
2.对使用国家预算的高科技应用发展计划、项目和课题,按照批准的目标、内容和任务,拨付资金用于高科技人才培训。
3.对直接承担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任务的人员,优先录用,并按照国家培训计划到国内外提高自身素质。
4.科技部负责主持、配合教育培训部、有关部委、部级机关根据高新技术应用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提出高新技术人才培训实施计划、措施,报请政府总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高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设施
1.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投资、合资、联合投资建设高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设施。
2.对高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设施给予以下奖励和支持:
a) 依土地、企业所得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优惠政策;
b) 科技基金等资金资助与支持;
c)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考虑支持部分或全部培训高科技人力资源的费用,以落实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3.对开展高新技术人才培训的科研开发机构、高校等,国家给予培训资金支持。
4.国家重点投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培训设施。
5.科技部主持、配合教育培训部、劳动荣军社会部及相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认定可享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奖励、支持的高科技人力资源培训场所的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批准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高科技人力资源培训场所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吸引和使用高科技人才
1.国家有专门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吸引和使用高科技人才,包括:
a) 为高科技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b) 工资、津贴及保险制度;
c)担任国家科学技术任务的重要职务;
d) 个人所得税最高优惠;
d)创造条件参与高技术国际合作活动;
e) 表彰和奖励有杰出成就的人。
2.科技部主持、配合财政部、相关部委、部级机关向政府总理提请颁布本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机制和政策。
第五章
高科技活动的技术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发展高科技技术基础设施
1.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农业园区、科研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信息基础设施等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满足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2、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和任务,重点投资建设一批高新区和农业高科技园区。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
1.高新区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孵化、企业孵化的集聚和联动场所,高新技术人才培训场所,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交易场所,高新技术服务场所。
二、高新区的任务如下:
a) 开展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开发;孵化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b) 将科研活动、高技术应用、高技术人力资源培训和高技术产品制造联系起来;
c) 培训高科技人力资源;
d) 组织举办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和高新技术应用产品的交易会、展览和展示;
d)吸引国内外资源,推动高科技活动。
三、设立高新区的条件如下:
a) 根据国家关于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和本条第2款规定的任务;
b) 占地面积适宜、交通便利、配备高水平科研、培训设施;
c)提供便利的技术基础设施与服务,满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和开发活动;高新技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品试制;高新技术服务的提供;
d) 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和管理团队。
4.科技部主持、配合有关部委、部级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设立高新区、颁布高新区运作规章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农业高科技园区
1.农业高科技园区是重点将农业高科技研发成果应用于农业领域,履行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务的高科技园区。
2.农业高科技区的任务如下:
a)开展高新技术农产品生产模式的应用研究、试验和示范活动;
b) 将农业领域的研究活动、高科技应用和高科技产品生产结合起来;
c) 培训农业领域的高科技人力资源;
d) 组织举办高新技术农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展示会;
d)吸引国内外资金和高科技人才,开展农业高新技术应用活动。
3.设立农业高科技园区的条件如下:
a)根据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本条第2款规定的任务;
b) 具有适合各种农产品生产的土地面积和自然条件;具有与高素质研究和培训设施对接的有利位置;
c)提供便捷的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满足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应用的研究、培训、测试和示范需求;
d) 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和管理团队。
4.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主持、配合科技部、有关部委、部级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设立农业高科技园区的决定、颁布其运作规章。
第三十三条 促进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服务高新技术发展的措施
1.土地利用规划要预留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服务高新技术发展。
2.对在高新区、农业高科技区投资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建设科研、培训、高新技术孵化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设施、高新技术产品检测、示范、生产设施、高新技术农产品、高新技术服务、信息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行政总部、废物处理系统等用地,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最高额度的土地优惠。
3.国家支持高新区和农业高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行政总部、废物处理系统等建设。
4.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奖励。
5.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为组织、个人到高科技区、农业高科技区投资办事清理场地、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章
实施条款
第三十四条 生效
本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详细规定和实施细则
政府应细化和指导本法规定的条款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指导本法其他必要的内容,以满足国家管理的要求。
本法于2008年11月13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二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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