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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营养保健“假洋牌”和一日游的新退路?香港直邮模式与行邮税政策解析

跨境进口营养保健“假洋牌”和一日游的新退路?香港直邮模式与行邮税政策解析 进口蓝海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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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前保税仓严打背景下,CC直邮(行邮税清关)是否成为“假洋品牌”和”一日游“的退路?



在当前保税仓严打背景下,香港直邮(CC行邮、E特快清关)是否成为假洋品牌的退路?


一、香港直邮模式与行邮税政策解析


香港直邮作为个人物品进境的重要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正规清关方式:


  1. 1.

    跨境电商BC直邮:按跨境电商综合税清关,无免税额度


  2. 2.

    行邮税清关:


    • 行邮C2C模式


    • 香港E特快



根据2024年12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办法》,行邮税仍保留50元免税额度,计算公式为:


  • 应征税额≤50元:免征


  • 应征税额>50元:全额征收


  • 正确计算税费的方法:

    • 3%: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 13%: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等


    • 20%:箱包鞋靴、纺织品、电器等


    • 50%: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



  • 特殊商品认定:


    • 化妆品单价≥10元/g或10元/ml:适用50%税率


    • 需特别注意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





  • 高风险商品类别(以下商品因完税价格或税率较高,易被重点查验:)


  • 高档皮革服饰


  • 高档手表


  • 口红、面霜、眼霜等化妆品


  • 笔记本电脑、单反等数码产品



  • 禁止进境物品清单(以下物品严禁通过CC直邮渠道进境:)


  • 1.

    武器弹药、仿真武器


  • 2.

    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


  • 3.

    有害印刷品、存储介质


  • 4.

    烈性毒药、毒品


  • 5.

    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


  • 6.

    未经处理的燕窝、肉类制品等






举个栗子:


例如,食品饮料类、营养保健品类、家具玩具和其他娱乐用品中类行邮税率是13%: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384元内,384*13%=49.92<50,就是免税的。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385元内,385*13%=50.05>50,就是交税50.05元。


例如,服装、鞋子、包包、化妆品(少量高端化妆品除外),行邮税率是20%,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250元内,,249*20%=49.8<50,就是免税的。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251元内,251*20%=50.2>50,就是交税50.05元。


如果包裹的价值*20%,小于等于50,就是免税的。

大于50元就要交税。在算包裹价值时,要注意产品的完税价格。



二、CC直邮能否成为“假洋品牌”“一日游”们的退路?


  • 合规性风险分析


    1.商品真实性要求:

  1. 香港直邮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原产国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2. 海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质检报告等文件



   2.价格核查机制:
  1. 海关对"异常低价"商品会重点核查


  2. 需提供真实交易凭证(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



  • 监管趋势研判

1.单件不可分割物品监管:

  • 即使单件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值,仍需证明"个人自用"


  • 高频次购买同款商品会被系统预警


   2.新兴监管技术应用:

  •    •

    海关已建立商品价格数据库和品牌库


  •   •

    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购买模式


   3.溯源能力提升:

  • 要求提供完整物流轨迹和清关记录


  • 假物流轨迹容易被识别(清关时间异常、单号不符等)



既然海关已经开始严打,必然不会毕其功于一役,放任CC直邮不管,后续应该会有相应的调整政策出台,毕竟离上一次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已经过去15年,上一次修改在去年12月份,还未爆发假进口舆情风波。


当然对于低价扰乱市场的一日游产品,合规成本增加,原来的链路不可行,加上运营成本的爬升,断货频繁,是可以达到敲山镇虎的效果清退一部分商家。对于合规商家来说,成本陡然上升。白牌想要在这场战役中获得生存机会,还是仰赖于保税仓合规动作的常规化,保证产品境外销售和生产链路的完整性,以及产品质量过硬。


同时这才是符合市场预期的营商环境,目前的一切操作,无非是使跨境进口的秩序恢复正轨。


蝇营狗苟虽可一时,不可一世。





附2010年第43号文件历史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修改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点中的“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

  (二)将第三点中的“(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件)。

  (三)将第三点中的“(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修改为“(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四)将第四点中的“(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删除该公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将第三点中的“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修改为“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三)将第三点中的“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


  此外,对相关公告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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