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保税仓严打背景下,香港直邮(CC行邮、E特快清关)是否成为假洋品牌的退路?
一、香港直邮模式与行邮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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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电商BC直邮:按跨境电商综合税清关,无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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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邮税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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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C2C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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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E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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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2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办法》,行邮税仍保留50元免税额度,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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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税额≤50元: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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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税额>50元: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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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计算税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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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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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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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箱包鞋靴、纺织品、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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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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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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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单价≥10元/g或10元/ml:适用5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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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注意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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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商品类别(以下商品因完税价格或税率较高,易被重点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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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皮革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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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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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红、面霜、眼霜等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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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单反等数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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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物品清单(以下物品严禁通过CC直邮渠道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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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器弹药、仿真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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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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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害印刷品、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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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烈性毒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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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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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经处理的燕窝、肉类制品等
举个栗子:
例如,食品饮料类、营养保健品类、家具玩具和其他娱乐用品中类行邮税率是13%: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384元内,384*13%=49.92<50,就是免税的。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385元内,385*13%=50.05>50,就是交税50.05元。
例如,服装、鞋子、包包、化妆品(少量高端化妆品除外),行邮税率是20%,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250元内,,249*20%=49.8<50,就是免税的。
如果包裹的价值是251元内,251*20%=50.2>50,就是交税50.05元。
如果包裹的价值*20%,小于等于50,就是免税的。
大于50元就要交税。在算包裹价值时,要注意产品的完税价格。
二、CC直邮能否成为“假洋品牌”“一日游”们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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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风险分析
1.商品真实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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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直邮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原产国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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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质检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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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异常低价"商品会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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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真实交易凭证(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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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势研判
1.单件不可分割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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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单件商品价值超过2000元限值,仍需证明"个人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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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次购买同款商品会被系统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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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兴监管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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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已建立商品价格数据库和品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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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购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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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溯源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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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完整物流轨迹和清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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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物流轨迹容易被识别(清关时间异常、单号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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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海关已经开始严打,必然不会毕其功于一役,放任CC直邮不管,后续应该会有相应的调整政策出台,毕竟离上一次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已经过去15年,上一次修改在去年12月份,还未爆发假进口舆情风波。
当然对于低价扰乱市场的一日游产品,合规成本增加,原来的链路不可行,加上运营成本的爬升,断货频繁,是可以达到敲山镇虎的效果清退一部分商家。对于合规商家来说,成本陡然上升。白牌想要在这场战役中获得生存机会,还是仰赖于保税仓合规动作的常规化,保证产品境外销售和生产链路的完整性,以及产品质量过硬。
同时这才是符合市场预期的营商环境,目前的一切操作,无非是使跨境进口的秩序恢复正轨。
蝇营狗苟虽可一时,不可一世。
附2010年第43号文件历史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修改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点中的“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
(二)将第三点中的“(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件)。
(三)将第三点中的“(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修改为“(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四)将第四点中的“(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删除该公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将第三点中的“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修改为“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三)将第三点中的“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
此外,对相关公告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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