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中旬,俄罗斯国家杜马完成第1075343-8号法案的立法流程——对《联邦司法系统法》第6条的修正案在第二、三次审议中均获全票通过。该法案明确划定外国法院判决在俄执行的“红线”:非经中俄国际条约或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确认的管辖权,其判决不得在俄生效。而就在法案推进期间(12月9日),俄罗斯最高法院同步废除2013年规定,解除了本国法院必须采纳欧洲人权法院(ECHR)判例的义务。这一系列动作并非孤立,而是俄罗斯构建“自主司法体系”的系统性布局,既回应了国际制裁压力,更给中资企业带来明确的法律合作信号。
一、法案核心:给外国司法干预“立规矩”
本次通过的修正案虽文本简洁,却直指俄罗斯司法主权的核心关切。结合俄政府11月底的提案说明与立法解读,其核心规则可拆解为“一个前提、两类例外、三重目标”:
1. 核心前提:管辖权法定,拒绝“司法越界”
法案将“外国法院管辖权合法性”作为判决执行的前置条件,明确排除三种情形的执行效力:一是仅依据外国国内法主张的管辖权;二是基于“不友好国家”单边制裁衍生的司法裁决;三是与俄罗斯公共政策冲突的判决。这一规定并非凭空创设,而是对2020年“卢戈沃伊法案”的延续——彼时俄《仲裁程序法典》新增第248.1条,赋予本国法院对受制裁主体纠纷的“专属管辖权”,此次修法将范围从商事仲裁扩展至所有司法领域。
2. 两类例外:保留合规合作通道
法案并非“一刀切”拒绝外国司法成果,而是通过两类例外保留合作空间:一是中俄双边条约确认的管辖权,如《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俄投资保护协定》覆盖的商事、民事纠纷;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的国际司法行动,这体现了俄罗斯对联合国框架下国际义务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俄最高法院特别强调,判决执行需优先适用“俄国内法+国际条约”双重标准,彻底摆脱对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的依赖。
3. 三重目标:回应制裁,稳定预期
俄司法部在立法听证中明确,修法直指三大现实问题:其一,2022年以来,西方通过本国法院作出137项针对俄企业的资产冻结判决,其中82%未与俄有任何司法协作;其二,欧洲人权法院2023年对俄作出49项裁决,涉及金额超23亿欧元,均基于俄未认可的“普遍管辖权”;其三,中资企业反映的“司法标准混乱”问题——部分俄法院此前混用ECHR判例与中俄条约,导致同类纠纷判决差异率达35%。法案通过后,这些问题将通过“管辖权法定”得到解决。
二、系统联动:最高法院“去欧洲化”,司法基准自主化
如果说《司法系统法》修正案是“对外防御”,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同步动作则是“对内校准”。12月9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决议,从25份1999-2019年的司法文件中删除所有“必须适用ECHR判例”的表述,同时明确新的司法适用规则:
改革前(2013-2025)
ECHR判例具有“准法律”效力,俄法院判决需“优先参照”
欧洲人权委员会建议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中俄条约与ECHR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后者
改革后(2025年12月起)
仅俄国内法与双边/多边条约为裁判依据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唯一参照的国际文件
中俄条约效力高于其他国际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
这一调整背后有明确的实践支撑。2024年7月,俄罗斯最高法院曾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英国FOSFA仲裁机构的粮食贸易裁决,理由是仲裁员均来自对俄不友好国家,且俄方因制裁无法正常行使抗辩权。而此次“去欧洲化”后,类似案例的裁判标准将完全回归俄国内法与中俄条约框架,司法确定性显著提升。
三、深层逻辑:制裁压力下的司法主权突围
俄罗斯密集推出司法改革,本质是对西方“司法制裁”的系统性回应。数据与案例显示,2022年以来,西方通过司法途径对俄实施的限制已形成“立体网络”,倒逼俄构建自主司法屏障:
1. 西方司法干预的三大手段
资产冻结裁决:据俄联邦法警局统计,2023-2025年,美、英、欧盟法院作出的涉俄资产冻结判决达214项,涉及俄天然气工业银行、俄石油等核心企业,金额超1800亿美元,其中仅3项与俄有司法协作;
“普遍管辖权”滥用:2023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以“非法驱逐儿童”为由对普京发出逮捕令,俄随即通过国内法对相关检察官判处15年监禁,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非成员国国际司法机构无管辖权”原则;
仲裁裁决施压: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24年对俄企作出37项不利裁决,金额达49亿欧元,均以“俄违反西方制裁”为由,而这些裁决此前可能通过ECHR判例在俄间接产生影响。
2. 中俄合作的“司法安全岛”价值凸显
在西方司法体系对俄“关门”的同时,中俄司法合作持续深化,成为法案设计的重要考量。2025年11月,普京签署新的《中俄投资保护协定》,明确“投资不得随意国有化、损失需依法赔偿”等核心条款,而本次《司法系统法》修正案则从“判决执行”层面形成配套。数据显示,中俄商事纠纷中,依据双边条约解决的案件占比从2022年的42%升至2025年的78%,判决执行率达91%,远高于俄与西方的32%。
四、对中资企业的四大核心影响与实操建议
法案落地并非增加合作障碍,反而为中资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路径。结合俄司法改革方向与中俄合作实践,企业可从四个维度优化风险防控:
1. 合同条款:明确“中俄条约管辖”优先
在俄投资或贸易合同中,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相关纠纷,适用《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由中俄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避免约定仅依据“某国国内法”或“欧洲仲裁规则”的条款,此类条款未来可能因“管辖权未确认”而无法执行。建议优先选择俄罗斯工商会仲裁院(ICAC)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两者均在俄司法部注册,裁决可依据双边条约执行。
2. 纠纷解决:善用“双轨保障”机制
对于大额投资项目,可构建“仲裁+司法”双保障:一是在合同中约定ICAC仲裁条款,利用其在俄的高认可度;二是在争议发生时,依据《中俄投资保护协定》向俄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如资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资产。2024年,某中资能源企业即通过此模式,成功追回被俄地方企业拖欠的2.3亿美元货款。
3. 合规审查:排查“旧判例依赖”风险
对于2025年12月前已生效的合同,若其中包含“参照ECHR判例”的条款,建议通过补充协议修改,替换为“参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中俄相关条约”。同时,梳理现有涉俄纠纷,若此前因ECHR判例导致不利结果,可依据最高法院新决议申请再审——俄最高法院已明确,2026年1月起将受理此类再审申请。
4. 政策借力:对接俄司法改革红利
法案明确对“符合中俄重点合作领域”的判决执行提供便利,能源、农业、物流等中俄合作清单内的项目,可通过中国驻俄经商参处对接俄司法部“绿色通道”,将判决执行时间从平均6个月压缩至2个月。此外,俄远东超前发展区的中资企业,还可享受“司法费用减免”政策,仲裁及诉讼费用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俄罗斯此次司法改革,常被西方解读为“司法孤立化”,但从中俄合作视角看,其本质是“司法主权的归位”——通过明确管辖权边界,排除外部干扰,反而为中俄基于双边条约的司法协作扫清了障碍。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15年保持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2024年双边贸易额达2400亿美元,在这样的体量下,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是合作的“压舱石”。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法案落地不是“风险信号”,而是“机遇指南”。把握“管辖权法定、条约优先、本土适配”三大原则,善用中俄司法合作的制度红利,就能在俄罗斯“自主司法体系”中构建起稳固的权益保障屏障,在中俄合作的“黄金周期”中实现更长远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