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yhsnews)
一般而言,记者有三种身份:记者(职业身份)、党员(政治身份)、公民(法律身份)。当前,记者如何有效运用这三种身份搞批评报道?
为什么这个时候谈论这个话题?大家一定注意到了这两天的新闻,有关“新闻两禁”:
2014年6月18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告: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次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蒋建国书记接受悦读中国官方微博专访时说,有人把我们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之所以强调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要经过本单位同意,既是一贯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因为目前查处的新闻敲诈、假新闻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以批评报道作要挟实施的。
蒋建国书记说,目前我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有25.8万余人,这支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确有极少数无良记者道德缺失、胡作非为,更有一批假记者目无法纪、坑蒙拐骗,甚至出现真假记者内外勾连、相互利用、鱼龙混杂的现象。
25.8万余持证记者,这个数目不可谓不大。
一般而言,记者有三种身份:记者(职业身份)、党员(政治身份)、公民(法律身份)。当前,记者如何有效运用这三种身份搞批评报道?
首先是记者这个职业身份。
运用记者身份搞批评报道,第一要注意遵守“游戏规则”。
记者首先是一份职业。记者并非传说中的“无冕之王”,记者要遵守内部和外部的“游戏规则”:内部是其所属的新闻机构;外部则集中于行政主管单位、协会等有关部门。
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就像玩牌,不懂规则就会输牌。
每一家新闻机构都有自己的内部管理规范,这直接约束记者的日常工作,比如发稿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当然,还有一些潜规则也很重要,你也要遵守。这一点,你懂的。
行政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主要职责第一条就是“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中宣部,其“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
此外,还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其宗旨原本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时代在变化,现在这个协会有时侯也与前两个职能部门一起发布红头文件。
所有这些内部和外部的“游戏规则”,记者当然要学习,有关精神要吃透,有关规定要遵守。做到这一点,你就是一个合格的记者了。
第二要注意理解和应对“压制”。
作为记者极为重要的生存“技巧”,千万不要逞强搞什么英雄主义,去跟内部和外部的上级作对。比如你辛辛苦苦甚至冒着生命危险调查采访撰写的监督报道,可能会被上级有关领导“打招呼”压下。你根本不可能模仿总局也搞一个规定:“禁止个别官员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压制记者的批评报道。”
虽然“个别领导私自压制记者批评报道”的现象在业内算得上“司空见惯”,但是,你要理解个别官员,其所在的部门是清水衙门,他们不利用手中的权利“寻租”,何时能赶上“三宝部长”张宗海?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三宝部长”。原重庆市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不仅贪污受贿,而且生活极其糜烂。据媒体报道,其公文包里只有三样东西:钞票、伟哥、避孕套,因此被当地人耻笑为“三宝部长”。
这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个别官员为什么要私自压制记者批评报道?根据圈内同行的描述,基本可以勾勒出这样一个权利“寻租”路径:第一步:记者调查采写出批评报道;第二步:涉事企业找记者和媒体灭火被拒;第三步:企业花钱找上级有关部门个别官员;第四步:个别官员私自压制记者批评报道。更多时候,涉事企业会省略第二步,直接进行第三步。
总之,在运用记者这个身份搞批评报道时,要注意这样应对三种“压制”:
第一、有时候正在采访调查中,突然接到来自所供职的新闻机构的紧急电话,被告知停止采访调查活动。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听话,不要抱怨,也不要问为什么。第二、你撰写的批评稿件被枪毙掉,也注意紧闭你的嘴巴,不是你写的不好,就是被和谐了。第三、你的批评稿件虽已见报但网络上消失匿迹了,请参考前两点。
记者要学会忍受“压制”现象。有时候,记者所在的新闻机构也不得不忍气吞声。为了一个深度调查报道,记者和媒体往往会耗费很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结果被个别官员私自压制。这就像怀孕的妇女,满怀希望快要临产了,突然被逼堕胎。
虽然残酷,但很现实。
第三要注意批评报道的语言技巧。
为什么说私自压制记者批评报道的是个别官员?我联想到了马克·吐温的语言技巧。
马克·吐温在一次酒会上答记者问时说:“某些国会议员是狗娘养的。”记者将他的话公诸于众,华盛顿的议员们一定要马克·吐温在报上登个其实,赔礼道歉。于是,马克·吐温写了这样一张启事:“以前鄙人在酒席上发言,说某些国会议员是是狗娘养的,我再三考虑,觉得此言不妥,而且不合事实,特登报声明,把我的话修改成:某些国会议员不是狗娘养的。 ”
作为职业身份的记者,可以学学人家马克·吐温,尤其要注意撰写批评报道的语言。
批评报道的语言把握不好,极易引起官司。最为常见的便是侵犯名誉权官司。
例如,在音乐人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中,暂且不论有关高晓松的相关报道事实是否属严重失实,媒体上的用词已把他描绘成了一个“强词夺理”、“心狠手辣”、“无情”、“狠心”、“无理”、“令人耻笑”、“说谎”、“恶人先告状”的“感情骗子”和“恐吓者”。这已经不是在批评,而是在辱骂。
第四要注意采访调查巧借“外力”。
比如你要调查采访一宗案件,法院的有关卷宗,作为记者的你无权查阅。此时,你可以借助律师,他们可以弄到卷宗。
再比如,你调查采访某个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结果遇阻,这时你可以拨打当地110报警,就说有人恶意阻拦记者正常采访工作,记者人身安全遭遇威胁,要求警察到现场。
第五要慎重利用记者身份“举报”。
为什么说要慎重?其实就是要你别这样做。如果你想立即成名,请参照罗昌平和刘虎的作法,不过,再请看看他们的结果和后果就明白了。
其次是党员这个政治身份。
《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其中第四项是“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第八项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并且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不管是谁,他的胆子再大,再怎么渺视记者,他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渺视你的这个政治身份。所以,如何运用这个身份,你懂的。
最后是公民这个法律身份。
记者也是有身份证的人。看看你的身份证正面最下方,是不是“公民身份号码”?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很多“举报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其他有关公民“举报权”的部分法律附后。
公民这个法律身份非常重要,一定要灵活运用。
比如,旁听法院开庭审案,你出示记者证未必能立即获许,但是你出示身份证,就不一样了。
比如,你要查询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个信息,你出示记者证未必能得到结果,但是你可以出示身份证,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记者(职业身份)、党员(政治身份)、公民(法律身份),你懂了吗?
有人感慨,记者真累。
不过,迄今为止,我发现没有哪一个职业是舒舒服服的。
不记得是谁说的一句话,很警醒我们:
舒服是留给死人的。
附:有关公民“举报权”的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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