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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近日向国家工商局实名举报天猫,称其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天猫用鸡鸭比喻作为回应:鸡举报了鸭,说鸭垄断了湖面。

此回复天猫并没对京东的举报作出实质性的回复。下午京东发言人回复:”亲,说了这么多,你到底承不承认二选一?“。京东内部人在朋友圈回应说,友商愿意做鸡做鸭,但京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商业秩序,做人事。

双十一的高潮还没来,电商已经上手过了好多招了。在大洋彼岸,三一和奥巴马的官司也有了最新进展,打着打着就和解了。
央视5日报道,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达成全面和解。三一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罗尔斯与美国政府正式就罗尔斯收购位于俄勒冈州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罗尔斯撤销对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诉讼,美国政府也撤销对罗尔斯公司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三一集团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由此画上句号。
如果看过上边的时间轴还没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看看白话版的解读。
多年后,没人会记得向文波和三一重工的那些起重机。人们记得的是一个在美国联邦法院告赢了奥巴马总统的中国钉子户。
把三一重工说成跨国钉子户毫无贬义。用英文评论此案,无法不从CFIUS谈起,而用中文谈此案,不妨从钉子户谈起。
2012年3月,美国罗尔斯公司完成了对四个项目公司的收购,从而获得了美国俄勒冈州的几处风电场的土地权和设备。罗尔斯公司的股东是三一重工的两位中国籍高管。说白了,罗尔斯是三一在美国的子公司。
无妄之灾 罗尔斯突遭禁令
就在三一重工准备在新购场地上大兴土木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有关单位认为他们的项目是违章的。最终,在这个缩写为CFIUS的有关单位的建议下,奥巴马于2012年9月28日签发了总统令,不仅要求三一停止施工,而且要把已经完成的并购交易解除,从而终止这个违章项目。
一般人面对三军统帅亲自下的拆迁令,估计只有认服。三一重工不然。他们本来是要非常荣光地跨国并购,现在他们不得不先做个跨国钉子户,保护三一在美国的财产不受美国总统侵犯。(听上去很逆天,是不是?)
三一的项目违反了什么重要的规章,以至于总统要亲自下拆迁令?如果美国人在中国西昌的二炮基地附近投资建设风场,国家军委主席下令拆迁,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吧?三一收购的风场和美国海军的某轰炸演习区相距只有7英里,部分场地甚至在限制区域以内。这恰是惊动了奥巴马的原因。
三一重工说,我主观上没有窥探军事机密的意图;客观上,那个海军飞行区域附近也不乏外国公司的设施,奥巴马怎么就单拿中国人的公司开涮?这个拆迁令,既不公平,也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让600万美金的交易打水漂,我不服,我不走。
在美国,谁能对总统说不字呢?法官可以对总统说不。于是,三一控制的罗尔斯公司在联邦法院立了案,被告之一是奥巴马总统。总统在美国当被告是司空见惯的事。用任何美国总统的名字在案例库里检索应该都能拉出一串案子来。
你说我威胁国家安全,我告你侵犯财产
作为钉子户,本来关心的也就是财产权。那就直接拿财产权说事。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凭这区区几个短语构成的半句话能和三军统帅叫板?
虽然有关法条明文规定:总统关于国家安全威胁之结论的对错不可被法官审查,但是总统得出结论之前所走的程序显然和走完程序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两回事。这个程序是否正当,事关是否非法侵犯财产权,因此是宪法级别的问题。本案法官在此节骨眼上,援引最高法院的案例强调,如果国会要防止法官进行违宪审查,必须“清楚而且令人信服地”表达该意图。本案法官认为,他们无权审查总统的结论,但对于结论得出之前的程序是否违背宪法第五修正案拥有司法审查权。
总统的律师退而求其次,辩称关于外国企业是否威胁国家安全是个政治问题,不是司法可以裁决的纠纷争议。对此,本案法官援引了一串案例,论证涉及政治或外交的问题未必就一定不可以司法裁决。沾上了宪法,司法权就很难被甩掉。

三一集团美国律师团首席律师夏廷康:我们一直就说,到美国来了,不是和美国政府打官司来的,我们不想和美国政府死磕。
不想和美国政府死磕的三一集团,却选择了将美国政府机构和总统作为被告,经过多轮法庭内外博弈,胜诉,并以双方和解告终,对于外界来说,这样的结果有些不可思议。
就风电项目搬迁一事,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一开始就对军方的要求给予了高度配合,而随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介入,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不仅先后接到临时禁令,更随着奥巴马政府的介入将其上升到威胁国家安全的地步,被要求完全无条件撤出,且政府不予以任何赔偿。
外国投资委员会由11个政府机构首脑和五个观察员组成,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机构的代表,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半个多世纪以来,来美投 资的欧洲 加拿大等企业里,都从未有人敢对这个机构提出挑战,因为一旦企业起诉该机构,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
投资,律师
三一集团美国律师团 首席律师 夏廷康:法案虽然说总统做出的,依据国家安全做出的法案不受司法审查,不等于做出这个决定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你做出这个决定过程必须满足美国宪法保证的程序正义。
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的高度理解运用,三一的律师团队展开反击,将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一同列为被告。而这个由数人组成的临时律师顾问团,也颇为豪华,成员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美国前司法部副部长、美国海军前法律总顾问、还有小布什总统时期的美国总检察长。毕业于哈佛法学院,担任过美国大法官助理的 乔治希克斯,负责该案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他认为此案最终胜诉,正是因为,他们集中火力,瞄准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
三一集团诉讼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前助理 George Hicks 乔治 希克斯:也许正是因为我们以前没有太经手过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案子,而更多的是做宪法相关的案子,所以我们才会更多的去思考,这个案子看起来更像是违宪,所以我们就坚持在这个点上下功夫。
央视记者高琦: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在该法院的合议庭,法官就美国总统对罗尔斯公司的禁令是否违宪,一年之内做出了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整个案件峰回路转,并由此而进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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