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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库存制度正式出台,奖惩制度有看头

煤炭库存制度正式出台,奖惩制度有看头 享能汇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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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

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煤炭供应紧张所带来的蝴蝶效应日渐明显,保障煤炭的正常供应,已经势在必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该意见的有限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其实早在今年8月底的时候,已经开始对《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征求意见稿,晶见也给大家画重点了。现在,正式通知的下发,我们总结了几点不一样的地方,大家需要注意啦:

  1. 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2. 大家极为关注的监督考核也有所变化:

    各地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煤炭库存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库存数量是否达标、账实是否相符。

奖励:

变成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的信用数据采集工作,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惩罚:

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达标的,纳入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同时变化如下:

详情请看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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