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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为防控非洲猪瘟出新规限制生猪屠宰场!

官方!为防控非洲猪瘟出新规限制生猪屠宰场! 天戟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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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面禁止非洲猪瘟传播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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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19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六、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生猪屠宰厂(场)样品采集和检测等有关要求,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上市生猪产品和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确保屠宰厂(场)采集样品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在风险评估和追溯调查工作中,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在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应当就地销毁相关生猪产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做好同批产品及流行病学相关风险产品的流向调查,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并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实施清洗消毒,按规定程序恢复生产。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个潜伏期(15天)后,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八、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十、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部属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医发〔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申报范围为受我部委托承担非洲猪瘟最终诊断、标准品制备、防治技术研究、防控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实验室。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条件并有意愿成为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办法》《通知》及本通知要求;

(二)申请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科研教育技术支撑等事业单位;

(三)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备开展与非洲猪瘟检测、诊断相适应的实验室设施设备;

(五)日常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ISO17025等质量认定,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六)拥有业界认可的较为权威学术带头人以及满足参考实验室工作需要的研究团队;

(七)对非洲猪瘟诊断、检测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按照《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

(二)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

(三)请于2019年1月11日之前将经所在法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我部畜牧兽医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崔进  刘栋

电话:010-59191852/3268

 邮箱:xmjwjch@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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