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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6大规定出台!

注意!!《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6大规定出台! 天戟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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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焦中国宠物发展——宠物食品规范与监督。

中国宠物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据统计

2018年宠物产业规模达 1708 亿

相对于2017年的 1340 亿元,增速 27%

2018年中国城镇养宠用户已经达到 7355 万人

共同饲养着全国城镇 9149 万只猫猫狗狗

预计至 2020 年行业市场规模达 2590 亿元


不过


在中国宠物市场步入成熟稳定期之前

还有着很长的探索之路要走

在这充满未知的发展之路上

少不了行业的规范与监督为之保驾护航




为了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农业农村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6大规范性文件



针对宠物食品体系化管理规定的出台

意味着中国宠物食品生产与销售

即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


农业农村部20号公告

有关事项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对进口宠物食品管理的主要变化梳理
规范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和分类,扩大了进口需要登记的产品范围

此次文件中,明确了宠物饲料的定义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从需要登记的范围来说,“办法”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农业农村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对进口宠物饲料的标签及卫生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符合新的标签及卫生规定。

主要包括: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加强了对宠物饲料销售环节的监管管理

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综上,宠物饲料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国内宠物行业的发展,对进口宠物饲料及预混料的管理也会更加规范进口宠物食品市场,提醒广大企业尽早对产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完善注册登记手续,合法进行销售。




以上为部分公告内容

如需获取完整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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