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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识别新型非法金融活动,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识别新型非法金融活动,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丰付科技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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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6月,全国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如约而至,今年宣传月的主题是“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2024年6月,全国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如约而至,今年宣传月的主题是“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时刻危害群众的“钱袋子”,也严重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我院将推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系列普法专栏,每期通过2-3个典型案例,揭露新型非法集资手段,以案释法,提升防骗意识和能力。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以案释法”系列普法专栏


案例来源:最高检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北京市检察机关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典型案例等。

聚焦重点领域:基金、外汇、股票、保险、期货等主要金融业务。

关注敏感人群:老年人。

揭露新型手段:“伪私募”,假借虚拟币、区块链、养老产业投资噱头,假冒、挂靠国企央企等。

【第1期】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以案释法”系列普法专栏之

揭露区块链、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骗局

重磅来袭……



第一部分

揭露区块链领域的骗局

小A

区块链是什么你了解吗?

了解一点吧。

小B

小A

了解一点?那请你谨慎投资相关产品。

案例: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诈骗老年人

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一带一路”贸易联盟筹建委员会联合中国云仓公司一起开发的支持“一带一路”的贸易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

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2021年8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玉等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汪某、唐某上诉。2022年1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检察官提示

1.警惕“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的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政策的虚假营销

随着老百姓生活日益富足,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经济宽裕投资需求旺盛,但对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认识不足、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情况,以“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实际上所吸收资金用途与其宣称科技项目、国家政策毫无关系,目的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

2.不要盲目跟风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新事物

老年人在将养老钱用于投资理财时,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既要了解所投资的项目,又要了解关于投资理财的相关规定,不要盲目跟风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新事物,不要投资于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在接触吸收新事物、新知识时,要注意了解社会上伴随出现的新型养老诈骗手法,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第二部分

揭露私募基金领域骗局

小A

这个私募基金我查过了,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应该没问题。

不不不,备案不等于就没有风险,也可能是“伪私募”。

小B

案例: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被告人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A、B、C等10多家公司及合作方D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A、B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A、B、D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C公司等3家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示

1.基金备案不是“金钟罩”

对私募基金的资质审查要“双”审查:一查“机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具备资质。二查“基金”,核实私募基金是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没有经过备案的私募基金,必定具有非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基金已经备案也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没有风险,社会公众要擦亮眼睛,多“看一看”,多“想一想”,看看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想想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可信。

2.私募基金不能突破“私”的本质和风险自负的底线

私募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而“伪私募”往往会通过公开讲座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遇到公开宣传的私募基金要警惕!

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而“伪私募”往往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项目存在有实力的机构担保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或给予固定收益等。遇到宣传保本保息的私募基金要警惕!

私募基金有较高的资金投入门槛和投资人数限制,而“伪私募”一般不会设定资金投入门槛,也不会对投资人数进行限定,甚至允许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限制。遇到没有资金门槛和投资人数限制的私募基金要警惕!


一夜暴富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请时刻保持警惕,拒绝高额回报的引诱,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还有哪些威胁我们“钱袋子”的新型手段,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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