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在日本的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口产品,并开具第三方发票,但是出口的产品是在韩国的工厂C生产的,C工厂向公司A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减免呢?
答案是"YES"

在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经过非缔约国开具的第三方发票后也是有享受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的待遇,只要其产品符合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关系图如下:

如果由A公司来开具的原产地证明是无效的,因为日本不是中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所以必须通过在韩国的C公司来进行原产地证书发行给公司B 。

注意:如果出口缔约国并未在第三国发行发票的情况下,需要在原产地证明书上 第五栏注明非缔约国的合法公司名称。
亲爱的小伙伴们,看完我们的讲解,赶紧回忆一下自己的进口商品有没有相类似的情况,如果有的话,赶紧快快使用中韩FTA原产地证明进行关税减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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