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系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B公司商务总监、材料助理张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硕士文化,原系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B公司商务总监、材料助理。
张某于2006年4月入职A公司,后任职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商务总监和材料助理,负责向该公司采购部门提出供应商认证申请等工作。2010年底,同为A公司子公司的C公司在肯尼亚政府援助项目中需采购IBM软件产品,需要通过B公司来完成采购流程,张某遂利用自己的职权使得D公司成为该采购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后张某分三次收取了D公司大客户经理闫某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张某的妻子向司法机关退缴了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古语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拥有着高学历,其令人艳羡的生活正是可以大展拳脚之时,但却因自己的贪念而身陷囹圄,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是家人和身边人带来了严重伤害。当然,社会上不乏有着这么一群人:拥有高学历高智商但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薄弱,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性质,因此不抵诱惑而走上犯罪之路,断送大好前程,实在令人唏嘘。而此鲜活的反面教材,也提醒着每一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义之财切莫取,不义之事切勿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