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和
微信号:dshjfh
网址:www.jfhfwpt.com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财政科技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的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4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wcxk@bjxch.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8号1号楼306室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科;邮政编码:100054;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传真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10-83976213
传真电话:010-8397621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20221121-2.doc
(识别二维码下载附件)

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区财政科技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立项,并由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经费”)拨款,支持在西城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区科技专项项目。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项目,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区科技专项项目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北京市相关科技政策,围绕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等方式组织立项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布局,协同推进。聚焦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实际需求,整合优势创新团队,注重与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衔接,集成和优化配置市、区科技资源,统筹布局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强化项目立项查重,避免重复分散安排。
(二)减负松绑,优化服务。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大力推动“一网通办”,减少项目开展中各类基础信息反复填报,不断精简优化项目管理。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项目纳入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申报系统统一管理,在立项、实施和结题评价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遵循规律,注重绩效。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强化结题评价结果运用,将结题评价完成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结题评价等的个人。
第六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职责包括:
1.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编制科技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3.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拟定立项项目、签订《任务书》等工作;
4.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执行期满的项目组织结题评价;
5.负责项目结题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
7.建立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申报系统,对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严格执行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完善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
3.跟踪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督促项目团队按程序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送重大进展,报批需调整或终止等事项;
4.督促项目团队按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要求,配合完成项目结题评价,撰写和提交结题报告等。
5.按照《任务书》约定,负责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6.完成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2.负责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承诺所申报项目未在西城区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3.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4.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及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结题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5.自觉接受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做好项目结题评价;
6.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7.配合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立项评审、结题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十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单位应在西城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科研管理团队或组织相关团队的能力,符合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信用评价要求;
3.在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符合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信用评价要求。
4.承担单位未按期完成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围绕科技前沿和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北京市、西城区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支持方向等内容。
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申报书》提交、形式审查、立项评审、《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 财政科技专项分为科技创新类项目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1.科技创新类项目包括法人单位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及应用、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
科技创新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综合评审情况,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结题评价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全部支持资金。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资质的单位予以资助: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10万元;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科技与文化融合类企业资助5万元;通过国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的组织和机构资助5万元。
2.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包括区域可持续发展示范、地区发展前瞻性研究、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
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采用前补助方式。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实施地点或者成果应用地点须在西城区域内;项目立项后,按任务书约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技术水平和单位资质相关的申报材料。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在项目征集截止后,自动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评审分为网络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阶段。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项目只对申报单位获得的资质进行核实,不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环节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及财政预算情况,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信用评价情况等,初步确定立项项目,拟定《西城区科技专项项目计划》,并报西城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拟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客观刚性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并建立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结果等信息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目标任务。项目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通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在项目实施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影响《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实施中期自评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约定提交中期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批准后执行;或者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直接终止项目。
1.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终止的情形:(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3)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4)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6)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核查批准后,完成返还项目经费等后续相关工作。
因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结题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评价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在材料准备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结题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结题自评价报告;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5.项目结题报告、支出绩效报告、经费支出总决算表;
6.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7.在《任务书》签订时约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结题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专家评议阶段,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专家组开展结题评价,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委托评价模式,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项目结题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项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有以下情形的,均按未通过处理:(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2)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结题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的;(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5)拒不配合结题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结题评价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结论下达阶段,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结题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结题评价结论,并在结题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结题评价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题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结题报告、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结题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结题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论证,依据论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结题评价结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提交的《申报书》中应包括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任务书》,按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项目经费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央及北京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1.对于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项目目标并通过结题评价,且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良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使用。项目所有承担单位各自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结题评价情况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属预算单位的,按照西城区相关财政规定执行。
2.对于予以终止、结题评价未通过和结项、结题评价之日时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信用不良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七章 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作为项目结题材料的组成部分。对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应按《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京科发〔2021〕9号)规定汇交,作为项目结题评价流程的组成部分,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结题报告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拖延提交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记为信用不良。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评价等各环节,建立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和评审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结题评价情况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的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承担单位就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在《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承担单位或个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法人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加快修订本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西政发〔2017〕12号)、《北京市西城区可持续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西科信文〔2017〕17号)、《北京市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西科信文〔2017〕18号)同时废止。2022年X月X日前立项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XX年X月X日后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编:孵化服务发展部 白 洁
审核:孵化服务发展部 王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