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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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各有关单位:
(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二)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提供直播电商或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二)对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按“每在一个新拓展平台实现的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对全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上年同期不为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注3]累计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不超过该累计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此方向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2024年财务报表、网络销售或成交额等相关支撑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在时限内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 2024年年内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 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及公示
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对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四)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应在本政策与市商务局202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创新项目政策间“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五)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1]本《通知》中的“成交额”均指与商品性消费有关的实物商品或餐饮网上自营销售金额。
[注2]企业应满足本《通知》“支持范围(二)”。
[注3]企业应满足本《通知》“支持范围(二)”。
政策解读:《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
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2024年工作要点》工作任务,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培育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本市企业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本《通知》。
一是通过公共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实物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二是通过公共网络平台面向消费者开展实物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三是提供直播带货、电商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一是《通知》中的“成交额”,均指与商品性消费有关的实物商品或餐饮的网上自营销售金额。不包括票、券等非实物商品销售金额。
二是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包括在2024年自建APP、小程序、网站等公共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以及在2024年入驻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快手、拼多多等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是根据《通知》支持标准和条件第(三)项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在2024年之前已开展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业务,其2024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上年同期数不为零。
按照“达标即享”原则,2024年年内符合《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日期截至2024年11月1日;2024年年度符合《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日期截至2025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