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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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数据集合名称”;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信息平台(网址:www.bjippc.cn),点击“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链接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电话:010-8261200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三)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
(四)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
(五)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众号
责编:孵化服务发展部 白 洁
审核:孵化服务发展部 王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