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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两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政策速递】两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金丰和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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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及政策解读

金丰和

微信号:dshjfh

网址:www.jfhfwpt.com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3日

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本操作指引所指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基础研究定义,参照《公告》规定执行。

  其中,出资方应为企业,接收方应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且出资方与接受方中一方或双方应在本市登记注册。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出资方和接收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政策:

  1.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基础研究出资合同的登记,进行合同信息确认与审核,将经确认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研究出资方、接收方等实施主体清单及金额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对于企业向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直接交换至市税务局。

  第五条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确保订立的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符合《公告》要求。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出资方与接收方等合同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下同)等内容。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可作为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企业未采用示范文本的,如协议或合同中未包含前款内容,应提交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说明或补充协议。

  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基础研究出资协议或合同、相关票据等。

  第六条  出资方在本市注册的,由出资方提出登记申请;出资方未在本市注册,接收方在本市注册的,由接收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通知开展登记申请工作,并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协议或合同、出资票据等相关材料。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通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完成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成功的,纳统时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据实填报基础研究投入相关数据。

  第八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对虚构、伪造基础研究合同骗取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

👇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解读:《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已正式印发。为便于创新主体准确理解政策内容、规范办理合同登记、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现将《操作指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为确保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工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政策特点
  (一)明确基础研究税收优惠落实路径
  针对“基础研究”难界定等问题,建立了由科技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和信息确认的辅助认定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合同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由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
  (二)建立基础研究数据共享机制
  建立“科技-税务-纳统”基础研究数据共享机制,将基础研究合同登记与经费纳统工作有效衔接,规定登记成功的基础研究合同,相关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及高等学校在纳统时应据实填报基础研究投入数据,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横向合作纳统工作提供依据。
  (三)规范合同文本内容
  明确合同文本要素包括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等,《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可作为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三、主要内容
  《操作指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的依据,明确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本市基础研究发展,依据32号《公告》文件精神。
  第二条政策范围,明确实施主体及基础研究定义。
  第三条税收政策,出资方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责任分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合同登记、审核与信息交换,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
  第五条合同文本,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合同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等内容,提供示范文本。
  第六条操作流程,明确申请主体,明确审核流程。
  第七条投入统计,规定登记成功的基础研究合同在投入纳统时应据实填报。
  第八条监督监管,明确接收方做好资金管理,建立监督机制。
  第九条违规处理,对违规主体依法处理并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条解释条款,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税务局负责条款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期限,明确《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照执行。

一图读懂:《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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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创业的科技孵化专业服务机构。以“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筑建美好的创业者家园”为愿景,先后被评为“国家众创空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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