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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通报|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最新案例通报|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同洁EHS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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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典整治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

重典整治



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接报相关信息后,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企业拒不执行此前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储罐内存有新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启动设备进行了查封。随后,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为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的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导致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危险作业罪”入刑,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将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责任意识,强化整改实效和主体责任落实,势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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