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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报七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西安通报七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同洁EHS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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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碑林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碑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陕西秦安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莲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一名自称为郑某的河北保定籍群众,通过电话实名向莲湖区应急管理局举报,其反映张某在办理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过程中,冒用郑某个人持有的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为高压电工作业,编号为:T130623********2738。受理举报后,莲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张某在申报办理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冒用了郑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张某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处理结果:

  莲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张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蓝田县应急管理局对西安好思达康复器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0日,蓝田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西安好思达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塑制品打磨车间中央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等控爆措施,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火源措施的问题,其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3.1条规范,依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蓝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西安好思达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咔咔汽车服务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6日,西安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咔咔汽车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维修工对成品油危险性、理化性质及安全操作规程不熟练;公司未与朱宏路加油站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咔咔汽车服务部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雁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5日,雁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与油罐区东侧一公司(充电站)共用进出口。经调查,该加油站共用进出口的违规行为已于2021年12月进行过整改,但后续重新启用该出入口的时候,安全管理人员向加油站经理进行了汇报,告知此处有安全隐患。加油站经理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雁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潼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临潼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陕西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有限空间(集尘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调查违法事实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临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陕西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对秦汉新城长红石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秦汉新城长红石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执法人员和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长红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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