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苏州京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 12月4日吴中区胥口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苏州京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园共计生产面积 7300平方,全部出租给7家生产经营单位,经核查,公司已同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将隐患排查记录书面告知承租方,未对承租方苏州怡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将苏州市吴中区京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苏州怡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场开具了相关文书并责令企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陈雅英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出租方忽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等问题。生产经营场所绝不能“一租了之”,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各方职责,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出租方进行出租或者发包作业的,应落实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调解决承包(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对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