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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山东发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同洁EHS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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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潍坊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案

2023年3月15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6第2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案例二

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16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第1档次,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三

潍坊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16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程某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第1档次,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四

坊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案

2023年3月20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0第1档次、编号14第1档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分别作出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人民币七仟元罚款,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人民币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2类违法行为:

  1.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案例五

潍坊某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2023年3月28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该加油站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1号))第72号第2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罚款、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案例六

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3日,坊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赵某某、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项第2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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