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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EHS法律法规更新汇总

2023年EHS法律法规更新汇总 同洁EHS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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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月到12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更新总计202项,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更新总计15


2023年1月到12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更新总计202项,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更新总计155项,健康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更新总计5项,能源方面法规和标准等更新总计27项,社会责任方面法规和标准等更新总计5项。


2023年环保类重点法规更新

一、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更新(适用)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更新(适用)

三、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更新(适用)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更新(适用)


2023年安全生产类重点法规更新


一、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更新(用)

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更新(用)


2023年健康类重点法规更新


健康部门规章更新(用)

二、健康国家标准更新(用)


2023年社会责任类重点法规更新


社会责任类部门规章法规更新(用)



重点法规更新内容摘要-环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新重点:

(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关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理规则

(三)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处理规则

(四)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五)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升档量刑

(六)关于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审查使用规则

(七)关于有毒物质的适用范围

(八)关于反向行刑衔接规则

(九)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

(十)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问题


重点法规内容摘要-安全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适用于租赁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由于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性质特殊,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资料室等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库房,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法规内容摘要-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扩大或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
新增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二、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支出的范围: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其他非煤矿山也有不同程度的调整,总体都是调高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高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机械制造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增幅分别为0.35%、0.25%、0.05%。
四、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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