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对珠海市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油墨、稀释剂、油墨填充剂、硬化剂等化学品,储存化学品的仓库摄像头、排气扇非防爆型电器。
经海关技术中心分析鉴定该六种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摄像头、排气扇非防爆型电器
02
对珠海市某饮食有限公司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23日,香洲区南屏镇政府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饮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一名高空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经查,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处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03
对某装饰(珠海)有限公司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24日,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某商铺广告牌安装现场发现某装饰(珠海)有限公司一名高空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经查,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处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04
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27日,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到某小区电梯安装项目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两名高空作业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经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处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05
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6日,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某旧村改造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