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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江苏发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江苏发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 同洁EHS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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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为鉴 守法于心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底线

更是守护生命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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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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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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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化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但该企业只投保了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该企业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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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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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新任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

某地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某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后,新任职安全员郭某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从事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半年以上。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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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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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煤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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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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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某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等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等法规条文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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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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