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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7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河南公布7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同洁EHS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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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西峡县某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情况:近期,西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遂要求其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员工未能提供相关证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也未能查询到其持证信息。

处理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西峡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并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南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情况:1月15日,应急部、河南省应急厅、南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南阳市宛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专用仓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1.抽查浏阳市联兴花炮厂生产的60发“兴旺发达”组合烟花产品,筒体之间加装5组宽度不小于50mm衬纸。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15)第5.4.5条的规定。2.储存超规格A类、B类产品。3.总平面布置图上距离库房48米处的建筑物设计用途为监控/值班室,实际兼做办公室和有药样品室使用,改变用途。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应当判定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宛城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03

邓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3月25日,邓州市应急管理局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在对企业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五抄车间租赁给邓州市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只明确了乙方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甲方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南阳市安防办《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协议的提示》要求,应当判定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邓州市应急管理局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04

高新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情况:3月26日,经群众举报,南阳高新区中关村科技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本企业为无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经高新公安分局调查,2024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企业法人为获取更大利润,在南阳市高新区一民房内(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国家标准)非法储存156桶乙酸乙酯、正丙酯等危险物质,并使用箱货车进行非法运输。

处理措施:3月26日,高新公安分局对企业进行查处,目前危险化学品已转移至卧龙区一家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封存。企业法人非法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被高新公安分局拘留,后续由高新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4月18日,南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已将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吊销。

05

淅川县某冶金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辨识案

基本情况:4 月 15 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淅川县某冶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外一供水储罐、无负压供水储罐设备、生产厂房北侧的地埋式无防护栏杆的污水水池、生产厂房北侧的地埋式冷却水池、生产车间外西侧两个液氨储罐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现场悬挂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有限空间安全告知牌不完善。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要求,应当判定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06

南阳市宛城区某便利店重大火灾隐患案

基本情况:4月22日,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便利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缺少一个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之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6.5条判定要素,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之规定,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该超市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07

南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基本情况:3月27日,南召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南召县姬青公路流动治超检测点对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南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核对发现,该车车厢栏板高度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出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厢栏板 1.85 米,超出原栏板 35 厘米,该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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