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浙江省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在国家系统进行了申报,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还安排了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202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安排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给予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案例警示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培训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其职业病防治的意识,职业卫生管理员接受培训才能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在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力量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落实好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此案正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浙江省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在国家系统进行了申报,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还安排了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202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安排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给予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案例警示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培训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其职业病防治的意识,职业卫生管理员接受培训才能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在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力量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落实好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此案正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