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嵊州市XXX电器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6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X电器厂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租赁给嵊州市XX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无定期检查记录。张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X电器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1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X电器厂作出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X电器厂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针织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针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案源系统预警),发现该单位将厂房租赁给嵊州市XX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嵊州市XX针织厂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无2025年7-9月份检查记录,梁某某作为该单位副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针织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2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针织厂作出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针织厂负责人梁某某作出处罚款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嵊州市XXXX附件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XX附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2楼租赁给绍兴市XX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裘某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XX附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2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XX附件厂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XX附件厂负责人裘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XXXX材料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XXXX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租赁给嵊州市XX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童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浙江XXXXX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XXXX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XXXX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童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绍兴XX电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1楼租赁给嵊州市甘霖镇XX模具厂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赵某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绍兴XX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2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绍兴XX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绍兴XX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三楼租赁给嵊州市XX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钱某某作为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0月2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嵊州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一楼和三楼的厂房租赁给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张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5年11月2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