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锌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未如实记录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