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某某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未与承包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某某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及个人分别作出相应款额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某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某某号楼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未与承包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某某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北京某某中心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及个人分别作出相应款额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2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安定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其承包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未与承包单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某某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及个人分别作出相应款额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