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米雅家居有限公司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案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盱眙米雅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长期停产并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的厂房及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15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30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常熟市碧溪街道郭磊机械设备安装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用品、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碧溪街道郭磊机械设备安装队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安装队进行高处作业的3名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处理结果:
该安装队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安装队9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淮安诚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7日,根据交办线索,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淮安诚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切割作业的员工许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洪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2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