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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案例分享(十五)

【风险防范】案例分享(十五)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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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法警示(一)案情回顾小晖与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小明是恋人关系,两人在一起后感情甜蜜,生活幸福。但小晖和小明不


违法警示

(一)案情回顾

小晖与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小明是恋人关系,两人在一起后感情甜蜜,生活幸福。但小晖和小明不满足于现状,在憧憬未来生活的同时,总希望能够找到快速赚钱的“捷径”。终于,两人等来了一次这样的“机会”。

上市公司准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男友小明担任此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的筹备阶段,小晖便从小明口中得知了这个内幕消息。小明确信这是赚大钱的好机会,告诉小晖可于停牌前低价位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大涨后卖出,获得巨额收益。小晖笃信男友的判断,与男友一起先后找多人开设了数个股票账户,并为扩大收益,从校友处以15%-20%的年息借来400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小晖和男友合伙利用多人账户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00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不久,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一个多月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连续涨停。小晖内心狂喜,认为男友的判断果然是正确的,两人在连续几个涨停板后陆续卖出持有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可就在复牌后几天,证监会即找到了小晖和小明进行谈话,二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随后,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最终,小明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900万元ꎻ小晖也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并将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甚至知法犯法,泄露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小晖的男友小明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为法定的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本是“局外人”的小晖,当男友小明告诉她这个内幕消息时,她就成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小晖大肆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第180条,构成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不少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获得内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赚一笔。他们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谁知一不小心就触碰了内幕交易的红线。部分投资者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行为可避人耳目,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内幕交易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晖和小明本有着光明幸福的未来,只因一时的贪念,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最终身陷囹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当身边有亲人或朋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投资者更应该提高警惕,守住底线,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绝不触碰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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