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一)
一、案例简介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上市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此后100多名投资者以该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点集中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上。现行规定没有对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实践中在计算相关股票的买入均价时,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佛山照明案”“万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本案中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测算。大多数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通过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和判例情况,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股市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和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经过调解员引导,投资者权衡了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的成本,并综合考虑了该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最终形成了对所获赔偿的合理期望。100多名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光大证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光大证券投教
理性投资,你我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