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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84期

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84期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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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 问: 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请问





1. 问: 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请问,在交易所尚未对退市相关规则进行修订的情况下,若上市公司触发相关退市情形,应当如何适用规则?

答:在本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 问:深交所于3月1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深交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请问,可转债是否适用于上述规定?

答: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关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不适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3. 问: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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