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8期

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8期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0-01-08
0
导读:【编者按】我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公司监管】1.问:

【编者按】我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公司监管】


1.问:某挂牌公司新增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请问新增的一致行动人的股票是否需要遵守12个月限售期的规定

答: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化情况公告即可。同时,挂牌公司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2.问: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是否可以兼任该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

答:可以。


【特定事项转让】


3.问:澳门自然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提交的材料已经在内地进行了公证,请问是否可以不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章

答:港澳自然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若申请人本人至我司现场提交材料,且其身份证明文件为内地核发,则无需进行公证;若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政府核发,则需在港澳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且在境内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等材料的,该授权委托、转让协议无需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章。



4.问:境外自然人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时能否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答:境外自然人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附件2第五章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若本人亲自现场办理则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则不要求携带申请人原件。此外,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需根据《办理指南》的要求办理使、领馆认证等。


【交易实务】


5.问: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申请材料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提交

答:由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



【并购重组】


6.问:认购人通过认购新股的方式收购挂牌公司,认购人与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能否通过承诺的方式在三年内逐步解决

答:可以,但公司还需详细披露三年过渡期内消除同业竞争情形的具体安排,消除前要制定措施保障挂牌公司利益。


【定向发行】


7.问: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投资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若公司分红,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累计未分配利润的30%”。

答:否,该条款不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全国股转系统,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光大证券投教

理性投资,你我同行~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内容 7509
粉丝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阅读5.8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