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须知
1. 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
A.竞价交易
C.大宗交易
B.场外交易
D.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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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
A.限价申报
C.定价申报
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
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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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
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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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精选层涨跌幅限制为30%。
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卖方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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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
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
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
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
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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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
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
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
D.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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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只可进行限价申报,不可进行市价申报。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9:25
B.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
C.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
D.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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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精选层竞价交易,以下哪个时间不可撤单?
A. 9:15—9:20
B. 9:25—9:30
C. 14:55—15:00
D. 14:5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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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以下哪个不是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
A. 9:15至9:25
B. 9:15至9:30
C. 9:30至11:30
D. 13:0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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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的市价申报类型有()。
A.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B.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C.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D.以上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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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五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B.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C.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五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D.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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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竞价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A.20%
B.30%
C.50%
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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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以下哪种不是连续竞价时的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A.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B.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C. 买入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D.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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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连续竞价时的成交价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时的成交价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A.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
B.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C.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
D.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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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大宗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万元的股票交易。
A.5,50
B.10,50
C.10,100
D.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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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完整的申报时间为()。
A. 9:30—11:30、13:00—15:00
B. 9:15—11:30、13:00—15:30
C. 9:15—11:30、13:00—15:00
D. 9:30—11:30、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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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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