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您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您要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二、您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三、您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四、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 万股。
您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五、您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六、您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您在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时,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若您未签署风险揭示书,我司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拒绝接受您的买入委托。
八、您在参与股票隔夜委托时,应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公布该股票转为风险警示类的公告时间可能晚于您发出隔夜委托的时间,您面临隔夜委托买入的股票成为风险警示类股票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外参与股票委托时,可能面临委托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请您注意风险,审慎投资!